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半年後,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長秦明的犯罪細節日前被披露。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秦明、戚秦一審刑事判決書》,其中戚秦是秦明的妹妹。
判決書披露,被告人秦明,男,碩士研究生學歷,原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捕前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因涉嫌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於2019年4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被告人戚秦,女,大學本科學歷,無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捕前住上海市黃浦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4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秦明於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風險總監(分行副行長級);於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於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秦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4495萬元,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8319.984378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戚秦明知其所傳遞的500萬元為秦明的受賄款,仍為犯罪行為提供幫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
讓商人幫忙還3600萬外債
2013年9月,被告人秦明向內蒙古中煙華貿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煙華貿公司)借款850.472萬元。2014年起,被告人秦明向中煙華貿公司借用過橋資金為其他企業倒貸,形成1600萬元債務無法償還。上述借款共計2450.472萬元,被告人秦明和中煙華貿公司的財務部長餘某協商同意按照2400萬元打包所有債務。2017年6月2日,宋某1以其實際控制的達拉特旗納林豐勝奎煤礦(以下簡稱納林豐勝奎煤礦)與中煙華貿公司的餘某簽訂1.3億元"煤炭抵債協議書",約定由納林豐勝奎煤礦償還拖欠中煙華貿公司的1.3億元,其中包含被告人秦明拖欠中煙華貿公司的2400萬元。
2015年3月,被告人秦明向在光大銀行有貸款的滿洲里聯眾木業公司(以下簡稱聯眾木業公司)董事長王某借款1170萬元。後秦明承諾歸還1200萬元。2018年初,宋某1承諾為秦明歸還該筆借款,並聯系由納林豐勝奎煤礦出具了價值1200萬元的發煤通知單,交給了王某委託的收款人。
親妹妹幫忙收錢500萬
被告人秦明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李某1(另案處理)所有或者實際控制使用的多家公司獲得光大銀行貸款。2013年1月,被告人秦明向李某1索要現金300萬元,李某1於2013年1月17日將300萬元放入了一個黑色的拉桿箱後開車到北京,在酒店交給秦明的妹妹戚秦。2個月後的2013年3月,秦明再次向李某1索要現金200萬元,李某1於2013年3月21日在北京漢華國際飯店,將將裝有現金的布包交給了戚秦。戚秦將從李某1處拿到的500萬元現金分別交給被告人秦明,由秦明個人使用。
違規發放貸款,造成8000萬損失
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秦明在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任黨委委員、風險總監期間,負責呼和浩特分行轄區內貸款企業的授信審批及貸後管理等工作。
2012年,李某1的四海公司向光大銀行包頭分行申請授信,同年6月28日經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審批給予其國內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授信額度6000萬元,授信期限12個月。2013年7月,該筆貸款續作,秦明審批過程中,在明知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貿金部曾對四海公司的貸款作出過預警的情況下,仍未盡嚴格審查義務,人為加快審議速度。2013年10月11日經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審批,同意為四海公司續作國內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授信額度6000萬。2014年6月16日至6月24日,四海公司辦理的保理業務到期後形成不良貸款。經追索無果後,2015年9月光大銀行打包處置該筆債權,形成損失3698.368613萬元。
2012年6月,李某1等人利用鄂爾多斯市大成煤炭經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的名義向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請授信,貸款期間,由於大成公司法人温望成涉及民間借貸訴訟,法人資產被凍結,為了避免該筆授信出現不良,李某1以旭通公司名義向光大銀行申請授信,以承接大成公司的貸款。過程中,秦明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光大銀行包頭分行對旭通公司的授信按照新增授信進行申報,從而獲得了授信的審批權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7月3日,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為旭通公司辦理銀行承兑匯票9筆,到期後形成不良貸款,經打包處置,形成損失4621.615765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449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秦明作為光大銀行的負有審查貸款的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8319.9843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戚秦明知其所傳遞的500萬元為秦明的受賄款,仍為犯罪行為提供幫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秦明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戚秦在受賄犯罪中的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戚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
瀟湘晨報綜合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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