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
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等七部門共同發佈《關於加強人身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等一併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予以協助。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出具了寶山法院2022年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並於次日簽發了上海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向申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及居委會等部門進行送達,並告知相關部門及時履行職能,救助、保護申請人的安全,將保護令的執行落到實處。
申請人蔡女士與被申請人季先生是夫妻關係,因雙方感情不和,蔡女士曾在2021年5月起訴離婚,因不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法院未判決離婚。
在法院判決對雙方離婚不予准許之後,季先生非但不想辦法改善夫妻關係,反倒是變本加厲,頻繁對已經分居的蔡女士進行糾纏、辱罵、威脅和毆打,導致蔡女士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驚懼之下,蔡女士再次向寶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一併提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3月7日,案件主審法官收案後,當天中午便立即約談蔡女士瞭解具體情況。蔡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公安機關的接報回執單、公安機關對季先生毆打行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以及季先生對蔡女士辱罵、威脅等的短信,足以證明季先生對蔡女士確實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季先生在收到相應行政處罰以及公安機關告誡後,仍未能停止上述行為,性質較為惡劣。
“我現在有家不敢回,只能在外面躲躲藏藏,四處借宿,不能被他(季先生)知道我住在哪裏……”蔡女士向法官哭訴道。
為了解情況,法官當場電話聯繫了被申請人季先生,但季先生以“人在外地,不方便到庭”為由,拒絕到法院説明情況。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法官通過電話等方式與蔡女士居住地的村委會、派出所等部門溝通,核實了案件情況。
經審查,寶山法院認為申請人蔡女士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3月9日,考慮到季先生自述“人在外地”的情況,法院決定以在線談話的方式告知季先生。但到了規定時間,季先生遲遲未能在網絡另一端現身,且以“人在鄉下,沒有網絡信號”為由進行搪塞。
法官一方面以電話的方式告知法院對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並後續依法送達,另一方面對被申請人季先生的家暴行為進行訓誡,並告知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
為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具體執行,3月10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及《意見》的規定,寶山法院向蔡女士所在村委會、轄區派出所、婦聯三部門送達上海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告知相關部門協助及時履行職能,救助、保護申請人的安全,將保護令的執行落到實處。
三部門對此事均給予高度重視,由主要負責人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將積極配合相應協助執行內容。其中,婦聯、村委會還表示,等新冠疫情平穩後,希望能邀請法院前往進行反家暴等方面的普法宣傳,儘可能地將家暴等行為遏制在萌芽階段。
“雖然在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已經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法律制度,也有效地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執行規定的較為籠統,具體執行中相關部門職責不甚明晰,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此次七部門聯合發佈的《意見》對人身保護令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以及協助執行義務等方面都做了相應規定,有利於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項制度進一步落到實處。”該案承辦法官説道。
通訊員:胡明冬
編輯:徐世恆
校對:趙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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