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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昨日起,這兩部醫保新規正式施行!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清華

注意!昨日起

這兩部醫保新規就正式施行啦↓

01 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為了規範醫療保障領域行政處罰程序,確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近日,國家醫保局公佈了《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

醫療保障領域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醫療保障異地就醫的違法行為,由就醫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僅參保人員違法的,由參保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醫保行政部門如何開展行政執法

《規定》提出,可採取下列措施:

進入被調查對象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提供有關材料;

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從相關信息系統中調取數據,要求被檢查對象對疑點數據作出解釋和説明;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針對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規定》指出,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行政處罰的執行結果

《規定》明確,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規定》提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暫緩、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對於行政執法辦案的相關期限

《規定》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02 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了《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範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

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值;

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倍數。

此外,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後實施處罰。

不予處罰的情形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期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

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