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軍立功獎章的演變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創新設立指揮員功勳榮譽表彰措施,體系設計聚焦勝戰、聚力強軍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統一規範軍隊功勳榮譽表彰獲得者待遇,豐富榮譽褒揚激勵形式。
獎章是獎勵性徽章,立功獎章是軍人榮譽、成績的有形標誌,頒發勳章、獎章是軍隊的一項重要獎勵制度,對於激發官兵的上進心和榮譽感,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具有重要作用,歷來受到各國軍隊的重視。
紅軍時期就頒發過立功獎章
開展立功運動是我軍的一個傳統。早在紅軍時期,我軍就通過制定戰時立功標準鼓勵前方將士殺敵立功,極大提高了部隊士氣。1930年10月,中央軍委頒發了《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草案後來又修訂為《紅軍紀律條令草案》,1932年5月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頒佈試行。其中獎勵一章規定了獎勵的方法及批准權限,並樹立了“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
1932年《紅軍紀律條令草案》
1933年7月9日,為適應紅軍正規化作戰,獎勵在對敵鬥爭中有特殊功績的紅軍官兵,中華蘇維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軍紀念日,頒發紅星獎章。紅星獎章按其功績大小,分為一、二、三等。按照規定,一等發給“領導全部或一部革命戰爭之進展而有特殊功績的”人員;二等發給“在某一戰役當中曾經轉移戰局而獲得偉大勝利的”人員;三等發給“經常表現英勇堅決的”人員。紅星獎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軍節時頒發過兩次,後來因紅軍長征,形勢發生了變化,紅星獎章沒再繼續頒發。朱德、周恩來、彭德懷等榮獲一等紅星獎章;陳毅、張雲逸、羅瑞卿、肖克、何長工、羅炳輝等34人獲二等紅星獎章;王震、楊得志、程子華、楊勇、蘇振華、李天佑等53人獲三等紅星獎章。
周恩來榮獲的編號為第9號的一等紅星獎章
楊得志榮獲的三等紅星獎章
除了全軍性的紅星獎章,紅軍各部隊還頒發過一些獎章,以獎勵作戰有功的紅軍指戰員。如紅二方面軍“特級優勝獎章”,紅四方面軍三十軍“戰士獎章”,紅四軍第三縱隊獎章,紅軍第十七師“英勇模範獎章”,江西軍區第一分區獎章,彭楊軍校第一分校第四期畢業“優勝獎章”等。
紅軍第十七師司令部“英勇模範獎章”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由於處於戰爭環境,我軍頒發和製作獎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頒發獎章一般為師以上部隊,但最低也有團一級部隊。獎章的材質也不一樣,紅軍時期,雖然條件艱苦,但是仍重視獎章的質量,如一、二、三等“紅星獎章”分別為金、銀、銅質,紅二方面軍“特級優勝獎章”、贛東北省革命軍事委員會“努力獎章”等均為銀質。
紅軍第四軍三縱隊獎章(銀質)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我軍的獎章
抗日戰爭時期,八路軍、新四軍和各抗日根據地的部隊,開展了以戰鬥、生產和做羣眾工作為主要內容的評選英雄模範活動。1939年5月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名義發佈的《紀律條例(草案)》,沒有特別區分戰時和平時。1940年4月9日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關於八路軍獎勵問題指示》中,關於獎勵的標準基本上是圍繞作戰制定的。
各部隊頒發的獎章如晉察冀軍區“鐵軍前衞獎章”,冀中軍區“五一獎章”,冀晉軍區“紅旗獎章”,新四軍第十一師“毛澤東旗幟獎章”,八路軍晉冀魯豫第四縱隊“戰鬥英雄獎章”,三五九旅“南泥灣勞動英雄獎章”,中央軍委騎兵旅“模範生產工作者獎章”,等等。
冀中軍區“五一獎章”
八路軍抗戰傷員“抗日英雄”榮譽章
三五九旅“南泥灣勞動英雄”獎章
解放戰爭時期,人民解放軍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輝煌勝利,為配合這一有利形勢,我軍廣泛開展了立功運動,湧現出成千上萬的英雄模範。為保證立功運動的健康發展,各軍區、野戰軍先後制定了立功條例,規定了評功標準、立功等級和評功、報功、批功、獎勵、賀功的步驟以及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辦法。立功運動的開展,極大地調動了官兵英勇殺敵的積極性,全軍湧現出“臨汾旅”“塔山英雄團”“濟南第一團”“鋼鐵營”“大練島連”等英雄集體和董存瑞、郅順義、劉梅村、王克勤、魏來國等成千上萬戰鬥英雄和模範。
由於這一時期經濟條件有所改善,為表彰獎勵英雄模範,我軍各部隊頒發了較抗日戰爭時期更多的獎章。如晉察冀軍區“大功獎章”“特功獎章”,察哈爾軍區“紅星英雄獎章”,東北民主聯軍(後東北人民解放軍)“英雄獎章”“模範獎章”“勇敢獎章”“毛澤東獎章”“朱德獎章”,華東野戰軍“人民英雄獎章”,華東人民解放軍“一等功獎章”,冀魯豫軍區“人民功臣獎章”,太行軍區“殺敵英雄獎章”,第三軍“戰鬥英雄獎章”,第十四軍“模範黨員獎章”,第十六軍“渡江戰鬥英雄獎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獎章”等等。
冀魯豫軍區“人民功臣”獎章
華北軍區第二兵團“大功”獎章
第十六軍“渡江戰鬥英雄”獎章
作戰中開展火線立功,及時實施獎勵,組織立功創模等羣眾性競賽活動,是我軍戰時獎勵工作的重要內容。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東北民主聯軍總政治部提出的《東北民主聯軍立功運動暫行條例》,軍事獎章分為戰時和平時兩種。1948年12月,淮海戰役期間,中原野戰軍政治部發出《圍殲黃維兵團作戰中的火線記功》,及時總結推廣了火線記功的辦法和經驗。這些對於部隊及時、正確地開展火線立功,發揮關鍵作用,具有指導意義。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我軍獎章多為銀質和銅質。解放戰爭後期,隨着解放區的不斷擴大,我軍的物質條件大大改善,獎章的材質和形制也較以前講究。特別是解放了許多大中工業城市的東北解放軍獎章種類和質量,在全軍居領先地位。
東北民主聯軍“毛澤東獎章”
華東野戰軍一級“人民英雄”獎章
抗美援朝戰爭志願軍的立功標準
中國人民志願軍在入朝作戰初期(第一次至第三次戰役時期),還沒有統一的立功標準。由於參戰部隊來自各大野戰軍,各部隊規定的記功等級和名稱不盡相同,有“小功”“大功”“特功”及“雙小功”和“雙大功”等;對英雄稱號的命名也不統一,如“戰鬥英雄”“保國英雄”“遠征英雄”等;批准頒發的單位也不統一,兵團可以授,各軍、各師都可以授。
抗美援朝初期志願軍某部頒發的一等、二等、三等戰鬥英雄獎章
為了更好地適應抗美援朝的戰爭環境,進一步推動廣泛開展的“立功運動”,中國人民志願軍政治部於第三次戰役結束後,根據國內中央軍委總政治部擬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迅速制訂出《中國人民志願軍立功條例(草案)》並頒發執行。該條例共7章33條,統一了志願軍各部隊立功標準和評功方法,規定志願軍的軍功分2種4等,2種即集體和個人,4等分別是“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英雄模範分為2種3等(級),2種即集體和個人,3等分別為“特級”“一級”“二級”。其中“英雄”稱號授予在戰鬥方面有突出功績者;“模範”授予其它方面的,如工作、生產、遵守紀律等方面的先進。英雄稱號和模範稱號享有同等的功績和榮譽。
中國人民志願軍政治部《關於頒發立功證明書決定》
志願軍立功證明書
志願軍集體立功紀念證
由於抗美援朝戰爭的特殊性,志願軍“立功條例”詳細規定了戰時和平時的立功與英雄模範稱號的授予標準。如榮立三等功即是以反坦克武器擊毀敵坦克1輛者、驅逐機駕駛員擊毀或重傷敵驅逐機1架或轟炸機2架者;二等功即要求在一次戰鬥中以反坦克武器擊毀敵坦克2輛者、驅逐機駕駛員擊毀敵驅逐機2架或轟炸機3架者、在戰鬥中奪取敵人軍旗或拯救自己部隊軍旗免遭敵人掠奪者、海軍人員在戰時能克服困難和排除故障,保證準確順利航行,對作戰勝利有顯著貢獻者等等,這些都在立功標準、條例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整個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志願軍全軍共湧現出30餘萬名功臣,獲得英雄、模範稱號410餘人,特等功臣231人。
根據志願軍“立功條例”,立功和英雄、模範稱號的表彰、獎勵,均是以政治榮譽為主,物質獎勵為附,其規格為:
三等功:為會議嘉獎,並登報表揚,頒發獎證,給軍屬寄發喜報;
二等功與一等功:為會議嘉獎,在軍旗下照相,並登報表揚;
特等功為通令嘉獎,在軍旗前照相,寄發喜報並編撰傳記,廣播全國。
凡榮立個人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另按獎勵條例的規定分別授予各級獎章。
凡當選各級英雄、模範的個人,除按功給獎外,另按“授予榮譽稱號及頒發英雄、模範紀念章的規定”,“贈與光榮稱號”並分別授予英雄、模範紀念章。
志願軍立功喜報
由於種種原因,志願軍統一的獎章和紀念章並未下發,而只是停留在條例中,在實際中只是在立功證中記載各級立功和英雄模範的等級、次數。
新中國成立後我軍統一了獎章的製作和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頒發獎章逐步走向統一。新中國成立初期,頒發獎章全軍沒有統一規定,各部隊自行製作頒發了多種獎章,如西南軍區的“英模獎章”、第十六軍的“執行政策模範獎章”、第十八軍的“萬里行車安全獎章”、川南軍區的“英雄獎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頒發的“勞模獎章”等。
第十六軍“三等工作模範”獎章
第十八軍“萬里行車安全獎章”
空軍立功證明書
海軍教導大隊臨時立功證
1952年1月21日,為加強對立功創模運動的領導,統一全軍的獎勵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頒發全國性的勳章、獎章前,先統一制發戰功獎章、榮譽獎章和英雄紀念章、模範紀念章,分別授予立有各種不同功績和評選為英雄模範的人員。
1955年給革命戰爭有功人員頒發的“八一獎章”“獨立自由獎章”“解放獎章”
1963年9月2日,總政治部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詳細規定了各類人員戰時立功的具體標準、立功等級、批准權限及慶功形式。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
1964年後,我軍戰時和平時的評功授獎統一按中央軍委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獎勵的規定執行。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總政治部作了具體規定。1975年11月起,中央軍委歷次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對獎勵項目、標準、批准權限和實施辦法,都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分別對戰時和平時授予獎章作了統一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獎章分為英雄模範獎章和立功獎章兩類,由總政治部統一製作。英雄模範獎章分一級、二級兩種;立功獎章分一、二、三等功三種。獲得英雄模範獎章或立功獎章者,均發給總政治部統一印製的獎章證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英模獎章和立功獎章
除了全軍性的英模獎章和立功獎章,各軍區、軍兵種還頒過許多兼有獎章和紀念章性質的榮譽證章。
海軍政治部“建設南沙保衞南沙”獎章
空軍“飛行人員金質榮譽獎章”
新世紀重新設計立功獎章
新世紀初,總政治部結合新時期的形勢特點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根據《紀律條令》有關規定,設計製作了一、二級英雄模範勳章和國防服役、衞國戍邊、獻身國防、和平使命、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等紀念章,重新設計製作了一、二、三等功獎章和獎勵證書。從2011年8月1日起,全軍正式啓用新式勳章、獎章、紀念章及獎勵證書。
重新設計製作的一、二、三等功獎章
戰爭年代,火線立功出現在戰場之上。而在和平建設時期,隨着軍隊職能的拓展,火線也向抗震救災、海外維和等非戰爭軍事行動拓展。
2018年4月中央軍委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中,對於戰時立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條: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對於在特殊情況下的立功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着,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可以看出,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的立功,是參照戰時立功標準制定的。
刊登於解放軍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2020年初開始的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就相當於一場戰爭,一線醫護人員勇挑重擔、敢打硬仗,直面生死、衝鋒在前,不懼疲勞、連續作戰,以實際行動凸顯了人民有難、軍人當先的大義擔當。
解放軍陸軍、聯勤保障部隊、火神山醫院、中部戰區總醫院等單位先後舉行了火線立功授獎儀式,給多名同志記二等功、三等功,以表彰他們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貢獻。
火神山醫院火線立功授獎儀式現場
中部戰區總醫院火線立功授獎儀式現場
為了表彰中國航天員建立的卓著功績,202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給聶海勝頒發“一級航天功勳獎章”,給劉伯明頒發“二級航天功勳獎章”,授予湯洪波“英雄航天員”榮譽稱號並頒發“三級航天功勳獎章”。目前已有12位航天員獲得航天功勳獎章。
景海鵬(中)、劉旺(左)、劉洋獲航天功勳獎章
聶海勝(中)、劉伯明(左)、湯洪波獲航天功勳獎章
(作者:軍史專家徐平)
中國軍網微信(zgjw_81)出品
作者:徐平
編輯:柴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