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貴州省貴陽市的任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在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居住,因在小區業主羣罵了社區支書劉某是“草包支書”。劉某報警後,人在貴陽的任女士被畢節市七星關區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銬銬到了畢節市,並被行拘3日。在此過程中,警方存在違法傳喚、違法使用手銬等問題。對此,涉事支書劉某回應,她只是想讓任女士道個歉。畢節市警方在相關回復中回應,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用手銬銬住強制傳喚是為了防止發生意外。(東方今報)
一句“草包”,跨市銬走。畢節警方執法,當真是雷霆萬鈞“雖遠必誅”。誰曾想,微信羣裏一言不合吐槽開懟,竟也能招致一頓手銬、拘留套餐。
事發鬧大之後,畢節警方回應,強調“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可就算如此,就能夠把人銬走行拘嗎?根據法律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比照而言,任女士只是罵了一句“草包支書”而已,遠遠算不上是“情節嚴重”。從本質上説,此事就是一起民事糾紛,而不屬於刑事犯罪。警方跨市銬走拘留,這着實屬於加戲過多,有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的嫌疑。
畢節警方自己解釋,本案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開罰。該條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那麼,需要追問的是,“草包支書”一説到底是“侮辱”,還是人民羣眾對於公職人員“情有可原”的情緒宣泄和監督批評?此外,即便是任女士的過激言語“違法”了,為什麼不是罰款而是直接用上了拘留的重罰呢?
機械性、選擇性套用法條,甚至是“就重不就輕”地適用法條,都是違背立法本義和司法精神的,並且往往會造成災難性後果。警方執法,同樣必須參照傳統和慣例,而不是將個別法條氾濫化、絕對化、從重化。一般來説,“罵人”只要不是措辭不過分極端、不存在多次重複辱罵、惡意滋饒等,未造成惡劣後果,那麼通常都不該作為行政違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例處理。否則,若在微信羣裏隻言片語吐槽懟人,都會被拘留,那麼勢必人人自危、噤若寒蟬了。
執法部門避免介入民事糾紛,行政處罰謹慎採用刑事手段,怎麼強調都不過分。警方跨市銬人行拘一時爽,後續卻註定是貽害無窮。公民主體之間捍衞人格權、名譽權是一回事,私權警惕公權的越線侵犯,或許還是更為優先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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