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拿兩個雞蛋未結賬便欲離開,被店員攔下後突然倒地猝死。超市對此是否需要擔責?3月25日,“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庭審通過多家媒體全程直播。經過審理,法庭當庭宣判:駁回老人家屬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超市一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據悉,2020年6月13日下午,67歲的谷某在超市購物時,口袋裏放了兩個雞蛋未結賬便欲離開,超市店員將其攔下詢問,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
谷某家屬認為,超市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責任,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賠償38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對合法權利的自我保護,一審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谷某家屬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據悉,谷某家屬認為,超市員工在老人倒地後20分鐘才撥打120,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老人死於心肌梗死,而超市員工限制老人自由並引起羣眾圍觀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 在25日的庭審中,谷某家屬和超市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最後,合議庭經過休庭合議後,當庭作出二審判決。——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無過錯和因果關係?合議庭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期待,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本案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即與其交涉,其目的是維護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不當行為,且雙方並無大幅度、過激的動作,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值得注意的是,在宣判時,法官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即“老人撞傷兒童離開遇阻猝死案”。該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議庭指出,只要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攔侵權人也是被法律認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拉扯谷某的衣袖、繼續與其交談,制止不當行為的舉措具有正當性,即便谷某因藏匿雞蛋未結賬被追問而引起情緒波動,導致其突發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老人倒地後,超市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合議庭認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原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在接處警民警提醒下,隨即又迅速撥打了120搶救。老人倒地後20分鐘才打120,是不是太晚?合議庭認為,鑑於先前雙方曾經發生過糾紛,谷某倒地又具有突發性,超市工作人員對谷某的身體狀況並不知情,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求助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具有合理性,認定超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對消費者安全的保護,並不意味着可以漠視經營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對經營者不能苛賦過重的保障義務。”該案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長劉碧波提醒,消費者要誠信守法,共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他同時建議,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要培養員工的急救意識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發生突發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急救措施。
來源 | 新華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