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醉酒乘客車上鬧事,路人相助受傷,誰該為見義勇為者負責?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一名醉酒乘客在車上鬧事,毆打司乘人員。過路羣眾田先生見義勇為,託舉乘務安全員爬窗進車維持秩序,卻被破碎的車窗玻璃劃傷了手腕,肌腱斷裂。誰該為田先生的損失負責呢?記者近日獲悉,西城法院審理認定田先生的行為是為了制止公交車上的鬧事者繼續鬧事,維持公交車的秩序,因此公交公司是受益者,判決公交公司支付田先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萬餘元。

2019年7月7日晚,一輛車門緊閉的124路公交車停在東城區方家衚衕公交站,車上有一名醉酒乘客鬧事,將車窗踢碎,還毆打駕駛員。這一幕正巧被過路的男青年田先生看在眼裏。在緊急時刻,另一路公交車的乘務員趕來幫忙,想從車窗爬進公交車。田先生出手相助,在託舉乘務員的時候發生意外,被鬧事人員踢碎的車窗玻璃掉落,將田先生的左手腕劃傷,造成田先生腕屈肌腱斷裂、掌長肌斷裂等。

事發後,受傷的田先生沒有得到經濟上賠付,於是將公交公司和乘務安全員所屬的保安公司一併告上法院。田先生認為,自己為了避免乘務員受傷,伸手去接乘務員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公交公司、保安公司都是受益人。而公交公司和保安公司則主張,玻璃是鬧事者踢碎的,田先生被掉落的玻璃劃傷,應該找鬧事者索要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有加害人的情形下,如果見義勇為者因救助行為而受損,且盡到適當管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成立無因管理,由受益人支付損失。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田先生為了幫助乘務員從窗户爬入車內製止鬧事者,在託舉乘務員的過程中,被窗户破損的玻璃掉落劃傷。田先生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且盡到了適當的管理注意義務,應當成立無因管理。由於乘務員、田先生的行為都是為了制止公交車上的鬧事者繼續鬧事,維持公交車的秩序,因此受益人應當是公交公司。田先生因見義勇為造成的損失,應由公交公司支付。

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支付田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2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