貶低嘲諷英烈的“辣筆小球”,為何觸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專家這樣解讀

3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通報,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辣筆小球”微博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

據悉,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新增罪名。仇某明或是首位適用該新罪名的人。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無論是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仇某明刑拘,還是檢察機關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其批捕,都是依法處理的,符合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與彭新林教授均提到,檢方批捕時變更罪名符合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妥當準確的。

貶低嘲諷英烈的“辣筆小球”,為何觸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專家這樣解讀

▲南京市檢察機關通報“辣筆小球”進展

貶低、嘲諷衞國戍邊英雄烈士

“辣筆小球”被南京檢方批捕

據南京市檢察院通報:2021年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註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後發佈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衞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絡平台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南京市檢察院在通報中解釋,英雄烈士保護法和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軍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追訴。同時,為維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批捕時變更為刑法修正案的新罪名

專家: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妥當準確

“辣筆小球”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檢方批捕時為何變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解釋,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對該罪配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定刑。在“辣筆小球”案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發生法律效力,這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問題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彭新林説,無論是根據修正之前的刑法規定,還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網民“辣筆小球”的行為均涉嫌犯罪並應當追訴,基本原則是按照其行為時的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適用,但鑑於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之處刑比尋釁滋事罪較輕,故檢察機關對該案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並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批捕,符合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是妥當準確的。

“對於該罪名的調整,我認為沒有問題。”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同樣認為,新設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量刑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量刑幅度比尋釁滋事罪的相對要低,符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以往刑法修正案頒佈實施後,

對嫌疑人變更罪名或量刑的時有出現

在訴訟進程中,受刑法修正案影響而變更罪名,過往有沒有類似情況出現?胡永平介紹,以往刑法修正案頒佈實施後,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罪名的情況也時有出現。

胡永平説,我國刑法實行“從舊兼從輕”追溯原則,也常被解讀為有利於被告原則,就是説,新設定的罪名的量刑標準低於原罪名的,一般都會出現改罪名的情況。

除犯罪行為所涉罪名會有變化,量刑標準也會在刑法修正時有所調整。彭新林舉例,最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將原來的剛性數額標準修改為“概括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此後司法解釋又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概括數額)作出具體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顯然更加有利於被告人。

彭新林説,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後、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實踐中地方司法機關普遍採取“等判”的態度,等待相關司法解釋出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該兩罪定罪量刑標準之後,尚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案件,都選擇適用新法的規定。只要是在法定審限期限內,法律生效之前的“等判”是合情合理的,彰顯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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