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萬年刑期!遺失信件的郵差刑罰竟遠重於紐約世貿爆炸案主犯?

四名遭判決的罪犯分別是馬哈茂德·阿布哈里馬(Mahmud Abouhalima)、默罕默德·色拉門(Mohammad Salameh)、尼達爾·阿雅德(Nidal Ayyad)、艾哈邁德·阿賈傑(Ahmad Ajaj)。

有趣的是,人類記錄在案的公認最長壽命者是活了122年的法國女性雅娜·卡爾曼特(Jeanne Louise Calment,1875–1997),但法官卻判處四名罪犯每人長達240年的刑期到底是為了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大家應該都很好奇,究竟240年的刑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紐約有關司法定奪的標準有以下兩點:

一、彌補受害者本應享有的損失壽命

法官曾諮詢有關專家,得出爆炸案中六位遇害者的生命預期年齡,經由減去遇害者的死亡年齡,最終得出180年刑期。

38萬年刑期!遺失信件的郵差刑罰竟遠重於紐約世貿爆炸案主犯?

二、襲警的代價

罪犯遭到逮捕時因攻擊聯邦警員而衍生的兩項控罪,分別應負起各30年的刑期。

審理此案的紐約曼哈頓下城法院法官表示,任一項針對罪犯的指控實際上是不能判無期徒刑的,然而法律也保障了每一個指控可被宣判成“任何有期限的刑期”之原則。於是透過數罪併罰,在法律責任相加以後,紐約市地方法院遂宣判四名罪犯每人總刑期皆為240年。

時間回溯至1993年2月26日,一場空前的恐怖行動正在倒數。世貿中心北塔的停車場中,一輛編號XA70668的福特貨車被人停放至此,誰也沒有料到這台不起眼的汽車就是承載了巨量炸藥的“武裝未爆炸彈”。

12點18分,保險絲被引燃,放置了重達1500磅(相當於680公斤)尿素硝酸鹽氫炸藥的車輛發生猛烈爆炸,所有人都還搞不清楚怎麼回事,因為巨大沖擊世貿中心瞬間一片漆黑,大樓的主供電電纜被切斷,動力系統遭損毀,火藥甚至炸穿了六層樓的結構鋼材和水泥,濃煙也迅速蔓延向上,直攀頂樓。世貿中心內,數萬民眾等待被救援,最終釀成6人死亡,1042人受傷,但仍已是不幸中的大幸。

奧馬爾·阿卜杜勒·拉赫曼(Omar Abdel-Rahman,1938–2017),他是一位激進的原教旨主義者,有着“盲人謝赫”的稱號,其最大的特徵便是永遠帶着一頂紅白相間的帽子,同樣的打扮維持了幾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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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出,拉赫曼於世貿中心爆炸後4個月被捕,他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整起恐怖攻擊行動,然而種種證據都指向了他是策動襲擊的幕後主謀。

1995年,歷經9個月的審訊過後,拉赫曼被控48項罪名成立,最終被判處終身監禁。不過,拉赫曼於自我辯護中宣稱:“除了傳教,沒有犯下任何罪行”。2017年2月20日,美國世貿中心爆炸案27年之際,78歲的拉赫曼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一監獄中去世。

你不知道的是,西班牙有一位郵差,他沒有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可是西班牙法律對他的懲處,竟然高出美國世貿中心爆炸罪犯的1600倍之多!

1972年3月11日,西班牙一法院宣判了世界上最長的徒刑判決。受刑人是當地的一名糊塗郵差布里埃爾?格蘭多斯(Gabriel March Grandos),他因丟失信件,竟遭判處一共384912年的刑期。

原來西班牙的刑罰制度,是採取數罪併罰直接疊加的,法官於執行判決時表示,在西班牙,郵差是非常重要的職業,並認為格蘭多斯遺失的信件數已達“翫忽職守”的地步,未能克盡郵差的本分與職責。

據稱當時也正值西班牙廢除死刑的過渡階段,任何輕微的犯罪都有可能被判重刑,因此該事件比照“一封信判9年”的原則,研判格蘭多斯9年的郵遞生涯中一共丟失了40000多封信件,這也表示,格蘭多斯每隔3天就有可能搞丟一封信,遂得出長達38萬年的最終判決。

儘管格蘭多斯派送的信件未必能“使命必達”交遞收信者手中,然而他的疏忽,讓我們見識到西班牙政府“超長刑期”的存在,於此同時格蘭多斯也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紀錄,成為“世上最迷糊的郵差”。

毫無疑問,罪犯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一般人大概很難想象,原來世界上最長的刑期是以“萬”作為單位。小巖認為,其實不會有人去在乎,一名被宣判終身監禁的罪犯,他背後的刑期有多少個零。因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大眾關心的是受刑人該如何償還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是否還能為社會貢獻價值?

到底,追究超長刑期的意義為何?答案或許只有判刑的法官知道。不過讓小巖真正好奇的是,司法當局何以不對世貿爆炸犯判處死刑?根據資料顯示,美國紐約州直至2007年才正式廢除死刑,然而爆炸案的判決時間為1994年,為什麼當時僅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象徵性刑期?

事實上,美國部分州已經廢除死刑,沒廢除死刑的州也大都置而不用。小巖想大抵與美國長期存在的廢死爭議牽扯不清有關,1994年時美國民眾雖然刷新了自己對死刑的支持度,有高達80%的民眾支持死刑存在;儘管如此,紐約世貿中心爆炸一案的審理,法官仍拍板定案,宣告了240年的最終判決。

這算不算一種當了XX又想立牌坊的行為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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