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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龐大部分股民調解獲賠,律師提示:九個月內再不起訴將喪失索賠權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吳立駿

龐大集團(ST龐大,601258)投資者索賠案傳來最新消息:日前,經一審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該案3名原告投資者與被告龐大集團達成調解協議,龐大方表示近期會將賠償款執行到位。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主理該案的吳立駿律師表示,已有調解結案預示着後續該系列案件進程或將加快,但鑑於庭外調解方案通常賠付比例較低,目前等待進一步的司法判決。

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龐大集團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8年7月3日,證監會依法對龐大集團、龐慶華信披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兩責並究處以90萬元罰款,另2名責任人被警告並分處30萬元、15萬元罰款。經查,當事人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3月4日,龐大集團董事長龐慶華作為信披義務人披露的龐大集團《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就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大宗交易減持11600萬股龐大集團股份事項,龐慶華未如實披露該交易實際受讓方系其個人控制的關聯方,龐慶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該部分股票的事實,並遺漏披露其通過涉案收益互換進行融資的安排。龐大集團《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亦相應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二、龐大集團未按規定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冀東物貿、中冀貿易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發生的合計金額24.56億元的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關聯交易。

三、龐大集團未披露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3月27日其因涉嫌內幕交易被公安機關調查、銷案的相關事實。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損失等。

2018年10月,吳立駿律師代理部分龐大集團股民起訴索賠獲法院立案。在經歷了管轄權異議裁定、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在先等波折後,2020年9月15日下午,該系列民事索賠案在唐山中院迎來首場一審開庭,原告被告雙方圍繞龐大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揭露日認定、與投資者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扣除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損失如何計算等焦點展開法庭交鋒,法院未當庭判決。

需要提醒的是,該案訴訟時效將於2021年7月屆滿,投資者須在此之前主張權利才有獲賠可能。2017年3月末、6月末,該公司股東人數分別多達31.19萬户、43.33萬户,推定應有數以萬計的受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適格投資者宜在僅剩的九個多月時效內抓緊報名起訴,以免錯過訴訟窗口失掉獲賠良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重整成功的ST龐大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明顯改善,意味着原告投資者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大為增加。中報顯示,ST龐大今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109.46億元、淨利潤4436.30萬元,分別較上年同期增長6.72%、103.70%,公司預計2020年1-9月的淨利潤同比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本文由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吳立駿律師,法律本科,熟悉證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從事投資者維權索賠工作10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