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路沿石以上亂停車輛,將依法處罰!

為加快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保障羣眾安全通暢出行,從即日起,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加大整治力度,對路沿石以上亂停亂放車輛依法進行處罰。

重要提醒|路沿石以上亂停車輛,將依法處罰!

對不按規定停放的,現場固定證據,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予以處罰。

重要提醒|路沿石以上亂停車輛,將依法處罰!

在城區路沿石以上區域停放機動車的,一律在設定的停車場和劃定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內按導向箭頭指示有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車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騎壓泊位標線;嚴禁佔壓人行道、盲道停放。

重要提醒|路沿石以上亂停車輛,將依法處罰!

請廣大市民、廣大駕駛員朋友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同時轉告親朋好友,在路沿石以上停車時,必須在設定的停車場和劃定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內按導向箭頭指示有序停放,共同營造規範有序的停車秩序,共創共建全國文明城市。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路面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並列雙向停車;(三)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第七十一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來源:昌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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