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虛構勞動關係參保騙保要查處

人社部:虛構勞動關係參保騙保要查處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台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督主體、內外部協同機制、監督職責和範圍等內容,為基金監督工作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同時,《辦法》對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整合,對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基金監督主體相關法律責任,有利於推動嚴厲打擊侵害基金違法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中規定,侵害社會保險基金法律責任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户的,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違反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制度的和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類是欺詐騙保相關法律責任。《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一是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二是培訓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三是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個人有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鑑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類是違規工傷認定、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鑑定法律責任。《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診斷證明,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記者温璐、孫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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