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犬隻傷人”入刑:放任犬類失去控制產生危險就是犯罪行為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儀首歌 濟南報道

規範養犬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近日,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表示,中國犬隻傷人案件的數量只增不減,甚至出現了“我的狗比你的命值錢”等事件,主要由於中國對此類案件的刑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對“傷人犬隻”的飼養者追究刑責,這一建議在網絡廣受熱議。

現狀:犬隻傷人後的處罰難以形成威懾

採訪中,庹慶明告訴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他在日常調研中發現,犬隻傷人案件中,若要對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追責,法律層面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6條中用侵權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犬隻傷人這一類具體案件,在其他法律中並不能找到明確依據。

他表示,儘管近年來各省市相繼頒佈《養犬管理條例》,但也只是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範以及犬隻的收容、認定和領養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面,幾乎都是以罰款的方式進行追責,對刑事責任規定相當模糊,絕大多數都是兜底條款。且各省市出台的《養犬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不強,不足以對犬隻傷人案件中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產生震懾作用。

在庹慶明看來,目前,對犬隻傷人案件中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歸責難度較大。實踐中,往往找不到足夠的證據,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對犬隻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是相當難判斷的,這樣就導致責任界限極其模糊、司法標準不清晰。沒有明確刑事責任方面的條文使法官難以追究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導致絕大多數犬隻傷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責任而終結。這樣的判決結果導致違法成本過低,往往既不會給案件中的犬隻飼養者或管理者帶來足夠的懲戒效果,也難以給其他養犬人威懾、警戒作用,這也是近年來犬隻傷人案件只增不減的重要原因。

建議:將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庹慶明建議,為使司法人員在追究犬隻傷人案件中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責任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降低刑事責任的歸責難度,應該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規定:“無論是公共場所亦或是私人場所,若犬隻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放任犬隻失去控制產生危險,就是犯罪行為,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若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若造成死亡的,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在此基礎上,庹慶明認為,還需要完善犬類登記、飼養、管理制度。

“我們不反對養犬,但是要規範養犬,不能影響他人、影響社會。”庹慶明説。

這一建議在網絡上受到網友廣泛關注,衝上熱搜。網友“花香蝴蝶自然”説:這個提議可以推行。網友“宋麗萍”表示:看視頻裏的狗追着人咬還是害怕,咬傷了應該是養狗人負責,而且應該列入徵信,如果有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更要加重處罰。

近幾年,庹慶明提出不少“熱搜”建議,例如:建議父母單方滿65歲,可給其子女每年五到八天陪護假;應像懲戒“酒駕”一樣,制定反網絡暴力專門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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