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
《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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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五條:“(五)規範個人賬户使用範圍。個人賬户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探索個人賬户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個人賬户不得用於公共衞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健全完善個人賬户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收支信息統計。”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
來源:新聞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