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重磅!事關股民維權索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發佈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綜合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若干規定》的出台,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重大舉措,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一項重要成果,有助於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資本市場良好生態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若干規定》全面總結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的市場發展、立法演變和審判工作中面臨的疑難問題,根據《民法典》和新《證券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追究機制等各項主要內容: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規定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製度,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係等關鍵內容進行了優化完善,有利於司法實踐操作;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細化了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回應市場關切並穩定市場預期;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實施精準“追首惡”,規定了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責任以規制“忽悠式”重組,追究幫助造假者責任以遏制虛假陳述行為的外圍協助力量,阻卻保薦承銷機構等補償約定以促成其全過程勤勉盡責,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優化了基準日及基準價制度,在傳統誘多型虛假陳述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了多賬户交易損失計算的處理方法,明確了損失因果關係認定相關內容,系統完善損失認定規則。經過多年努力,《若干規定》對原司法解釋的系統修改完善將更加有利於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更有利於明確市場參與各方責任邊界,穩定市場預期。

為了推動《若干規定》穩妥有效實施,應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積極發揮協同作用,就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依法作出銜接性的安排,專門發佈《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證監會表示,證券虛假陳述是一種易發多發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投資者信心。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是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進行立體式追責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重要措施。《若干規定》和《通知》的發佈實施,進一步加強了資本市場法治供給,暢通了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制度基礎,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穩步有序做好《若干規定》和《通知》的實施工作,以全市場註冊制改革為牽引,統籌推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不斷提高投資者保護工作質效。同時,證監會將繼續落實“零容忍”工作要求,優化資本市場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強化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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