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7日訊 8月16日、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連續兩天發佈消息,通報六名省部級官員的處理結果。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被開除黨籍,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宋亮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山西省原副省長、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原書記、檢察長蒙永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被開除黨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被開除黨籍。
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富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道德法紀,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乘坐私人飛機;在組織人事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利,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淪喪,家風敗壞;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直至退休後仍大肆收錢斂財。
王富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富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王富玉簡歷
王富玉,男,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
1973年10月至1976年1月,在長沙冶金工業學校學習;1976年1月至1979年6月,任冶金部華北冶金礦建公司組織部科員;1979年6月至1982年9月,任河北省委組織部科員;1982年9月至1986年9月,先後任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處級秘書;1986年9月至1989年4月,先後任河北省獲鹿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1989年4月至1991年7月,任河北省石家莊市副市長;1991年7月至1993年6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長;1993年6月至1994年5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長;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正廳級)(1992年9月至1995年10月,在華中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社會學系應用社會學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1998年2月至2002年4月,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三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華中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2002年4月至2002年5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三亞市委書記,三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海口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2004年12月起,任貴州省委副書記;2012年1月,當選貴州省政協副主席;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貴州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王富玉是十屆貴州省委委員,省十一屆人大代表,十屆省政協委員。
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宋亮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宋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亮理想信念喪失,利用職權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嚴重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手中掌握的金融監管職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審批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宋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亮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甘肅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宋亮簡歷
宋亮,男,漢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經濟師。
1981.09-1985.07 內蒙古大學經濟系計劃統計專業學習
1985.07-1989.03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經濟研究所幹部
1989.03-1993.09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經濟研究所綜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綜合處副處長
1994.04-1996.08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6.08-2000.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調研一處處長
2000.06-2003.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2003.06-2004.06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其間:2006.09-2008.06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7.03-2008.01 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1.08-2014.04 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4.04-2015.11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5.11-2016.11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
2016.11-2017.03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
2017.03-2018.06 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18.06 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第十三屆甘肅省委委員、常委。
山西省原副省長、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劉新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新雲喪失政治原則,毫無“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交“政治騙子”,熱衷政治投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弄虛作假騙取學歷,違規配備、使用秘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濫權妄為造成重大損失。
劉新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新雲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劉新雲簡歷
劉新雲,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東淄博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 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
1979.09--1981.07 山東省公安學校學習
1981.07--1983.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二處辦事員
1983.03--1984.05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關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機動隊民警、副隊長
1985.03--1989.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科級偵察員(其間:1986.02--1987.09掛職任淄博市淄川區東坪鄉經委副主任;1987.09--1989.06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交通管理工程系幹部專修科交通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89.07--1992.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淄川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
1992.07--1993.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張店大隊大隊長
1993.07--1994.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兼張店大隊大隊長(副縣級)
1994.07--1995.05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局長、副縣級偵察員
1995.05--1997.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張店公安分局局長
(1993.09--1997.01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7.07--1998.08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8.08--1999.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巡警支隊政委(正縣級)
1999.03--2001.04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兼巡警支隊政委
2001.04--2002.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兼巡警支隊政委、市委610辦公室副主任(其間:2001.04--2001.07第五期全國公安機關青年幹部研修班學習)
2002.12--2003.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兼市委610辦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5.12--2008.11 山東省菏澤市副市級幹部,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4.09--2006.12 山東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法律專業學習)
2008.11--2011.12 山東省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12--2012.07 山東省濟南市副市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07--2014.12 山東省濟南市副市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14.12--2018.01 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局長兼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主任
2018.01 山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原書記、檢察長蒙永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原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蒙永山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竅、跑官買官被騙;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收受財物,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執法犯法、以案謀私,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甚至在政法隊伍開展教育整頓期間仍然不知收斂;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處理、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蒙永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蒙永山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蒙永山簡歷
1985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9年畢業於四川大學刑法學研究生進修班。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
2006年9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4年3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2018年10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2018年11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
2019年2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彭波理想信念坍塌、對黨不忠誠,背離黨中央關於開展網上輿論鬥爭的決策部署,放棄對互聯網陣地的管理,公器私用、靠網吃網,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公款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彭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彭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新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大肆從事營利活動;膽大妄為,毫無紀法底線,把公權力當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新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新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