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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檢察院牽頭建立全市首個涉性侵害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執行監管機制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綜合

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其中,備受關注的新增條款:第六十二條正是源自於閔行檢察院2017年以來的探索和實踐。

4年以來,在首創從業限制制度的基礎上,閔行檢察院不斷深化實踐,並於今年5月25日,在區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牽頭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共同召開“閔行區涉性侵害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工作推進會”,並會籤《關於加強涉性侵害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執行的實施辦法》,在全市首創對從業禁止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機制。

據閔行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程慧介紹,本次在全市首創的從業禁止執行機制相較於之前的從業限制制度,是一個從源頭預防向精準預防的轉變。

從業限制即《未保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在入職審查招錄環節即從源頭遏制犯罪,將預防關口前移。

從業禁止執行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業禁止執行制度是對於刑事判決執行的監管,是對於犯罪的精準預防。性侵違法犯罪的人很多,但是真正被判處從業禁止的人只是裏面的其中一部分,從業限制制度中的入職審查只是對大範圍的篩查,力求在就業環節剔除風險人羣;而從業禁止執行即被告人直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還被禁止從事相關工作的,是判決執行,其強制性更高。

閔行檢察院通過聯合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和區司法局,共同打造了集銜接配合、聯合執行、雙重監督於一體的從業禁止執行監管機制:一是暢通銜接配合機制,明確了從業禁止判決與執行通知書均需及時交付、送達給執行機關,即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確保執行機關第一時間掌握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同時依託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在該人員即將釋放前,提前做好預案,確保從業禁止執行的無縫對接。二是創新聯合執行模式,在執行主體上,參照社區矯正的工作模式,確立了由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為主,並吸收村居委幹部,矯正社工等組成的監督考察小組,確保能多角度掌控對象的活動情況與行為表現;在執行方式上,通過開展從業禁止宣告、定期走訪、審查用工合同與社保繳納證明、訓誡、心理評估等工作,形成多維度干預監督模式,同時增強對象服從判決的法律自覺性。三是強化雙重監督模式,與現行從業限制機制緊密銜接,加強信息閉環反饋。目前,區檢察院正在對全區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黑名單信息庫進行升級,對於被法院判處從業禁止的人員將予以特別標註,確保教育、體育、文旅等主管單位在招聘環節能及時從系統比對中發現違反從業禁止期限的人員,除了不予錄用,還能第一時間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作出相應處罰。檢察機關將對從業禁止判決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同步監督,確保制度能真正落地見效。

閔行檢察院近年來關於從業限制與從業禁止執行相關工作經驗做法:

2017年

2017年8月,上海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啓動了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工作的機制,通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強化教師等特定行業入職審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跡人員進入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性侵害。

2018年

姚海嵩、王憶卿、顧昊等市人大代表聯名提案推動“涉性侵害從業禁止”機制在全上海市推廣。

2019年

2019年5月,上海市16家單位會籤並出台了《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健全完善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招錄和管理機制,加強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這也是全國首個省級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202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建立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明確中小學校、幼兒園新招錄教職員工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教師資格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對具有性侵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予錄用或者不予認定教師資格。

2021年

源自於閔行檢察院2017年以來的探索和實踐的從業限制制度正式寫入《未保法》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中國日報上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