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家”的港灣!看津南法院家事法官如何多方聯動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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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妥善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原、被告系重組家庭,原告田某某(男),被告常某某(女),被告身患癌症多年,原告之子(患有腦癱)與被告之女均隨雙方生活。該案為原告提起的第三次離婚訴訟,前兩次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不準予離婚。2020年7月3日,原告田某某第三次向津南法院訴請離婚。

01 三訴離婚 多次調解

案件受理後,民一庭孟慶穎法官將雙方約至法院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伊始,被告情緒激動向法官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在背對背調解時,經法官耐心釋法,被告終於敞開心扉,表示經過法院兩次不準離婚後,自己已經做好離婚的思想準備且雙方已經分居兩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法官我不離婚的主要原因是,我有癌症,還有一個女兒,沒有房子住,我們今後如何生活,請法官幫幫我們。”被告流露出真實的想法。“

考慮到該案已經歷經兩次判決不準離婚,且雙方已經分居將滿兩年,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我們多次調解,該案已不具備調解和好基礎,我們只能把調解和好的方向調整到儘量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承辦法官隨即調整辦案思路。

處理方案 一波三折

02

找到該案的癥結,承辦法官將調解的重點轉到財產分割上。經詢問雙方,得知被告及其女兒享有30㎡“拆遷面積”和20㎡的“平價面積”,30㎡拆遷面積已還遷在原告父親名下的房屋內,20㎡平價面積尚未使用。根據以往經驗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雙方能夠對房屋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由原告將佔用被告母女的平米數折價購買;二是另案處理,待房屋取得產權證後,由被告母女向原告父親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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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述處理方式原告最初表示因其每月打工收入不高,亦需長期撫養腦癱兒子,只能按照拆遷時的市場補償價格補償母女。經法官調解後,原告願意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將佔用的30㎡拆遷面積折價補償被告,但被告表示更需要一個安身之處,即使給付被告30㎡的拆遷價格,被告因患病多年也無力以現在的價格購買房屋,對於另案處理方式被告亦無法接受。爭議之時被告提出只想要屬於母女的30㎡,再加上享有的“平價面積”,可以選一套小面積住宅,這樣她們母女還有一處容身之地。原告表示同意將被告母女的“拆遷面積”返還,還表示可以將原告本人的“平價面積”贈與被告,但該方案涉及到案外人原告之父及拆遷部門,因此,基本上不具備可操作性。調解至此,該案調解陷入了僵局。

03 多方聯動 保障權益

鑑於此,承辦法官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主動與拆遷部門聯繫,尋求解決方案。經過多次溝通,拆遷部門最終給出的方案是可以將被告母女的“拆遷面積”分離出來,加上被告母女及原告的平價面積,被告可以重新選一套房屋,但是需要將分離出來的面積補交差價。最終,確定雙方調解意見後,法院邀請拆遷部門到法院現場辦公,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拆遷部門與原告父親、被告分別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同時三份協議涉及的交款事宜、給付事項均當庭履行完畢,該案調解結案,矛盾最終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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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難點並不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和準確適用法律,而是如何讓當事人的訴求落地實現,在審結案件的同時,真正做到案結事了。關於拆遷面積的分配,雙方並無很大分歧,但是如何操作才能讓調解協議落地,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折價補償”和“另案解決”,對本案來説並非不可,但是對當事人而言,並不能解決現實困難。一方面被告身患癌症,又撫養孩子,無房可住是成為擺在她們面前的最大難題;另一方面,理想的調解方案涉及案外人和政府拆遷部門,相關方能否配合,實踐中是否具備可操作性,都是影響調解方案最終能否落地的客觀因素。承辦法官並沒有簡單的就案辦案、機械司法,而是緊扣爭議焦點,圍繞當事人合理訴求,創新工作思路,通過積極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現場辦公”,“精準施策”為當事人“量身定製”拆遷安置協議,有力保障了婦女兒童權益,彰顯了司法的温情。

【來源: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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