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濫用商標權畫上休止符

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近日,一則與花露水相關的商標案件引發輿論關注。該案原告是註冊商標“金銀花”的持有人。被告在花露水產品上使用“金銀花花露水”字樣,受到原告的侵權指控。法院最終判定被告並未侵犯商標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案之所以廣受關注,是因為他影響着眾多關聯案件的未來走向和整個花露水行業的市場規則。不久前,本案原告在多個地區起訴了上百家花露水企業,案情都與本案相似。原告累計提出近千萬元的索賠金額,並已多次獲得賠償,但這場“維權風暴”的合法性、正當性卻頗受質疑。在這一背景下,此次案件的結果被賦予了風向標和轉折點的意義。

總體上看,該案判決準確地界定了商標權的保護範圍,較好地維護了公平競爭和公共利益。保護商標權,是為了制止欺騙消費者和損害他人品牌商譽的行為。“容易導致混淆”是這些行為的本質特徵。只有消費者發生混淆,把侵權人的假冒商品誤認為是商標權人的商品,才會受騙上當,商標權人的商譽也才會被損害。金銀花是花露水的常用原料之一,將重要原料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的一部分,是花露水等護理用品行業的常見做法。使用在花露水產品上的“金銀花”字樣,通常會被認為是在描述產品的成分、功能,而不會被認為是產品的商標或品牌。消費者不會以為“金銀花花露水”就是“金銀花”商標權人的商品。上述使用“金銀花”字樣的行為不會讓消費者發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

我國商標法早已明確規定,如果註冊商標中含有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的符號,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本案中的“金銀花”正是表明花露水原料的符號。因此,只要其他企業的花露水確實包含金銀花成分,那麼在產品上標註“金銀花花露水”就是一種正當商業宣傳,商標權人無權干預。此次案件的判決,正是準確適用上述原理和規則的結果。

近來,商標“過度維權”引發的爭議並非個案。一些類似事件情況雖有差異,但都具有圈佔公共符號、肆意碰瓷斂財的嫌疑。“過度維權”扭曲商標的本來面目,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妨礙正當生產經營,造成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失衡。其偏離了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守正創新、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社會發展的根本目標,本質上是逾越權利邊界、違背立法宗旨的權利濫用行為。

商標不是搶佔公共符號、跑馬圈地的工具。為商標權利濫用畫上休止符,需要個案層面的糾正,更有賴於制度層面的完善。相關部門可在個案的經驗基礎上提煉主流意見和共性規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出台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進一步明確公共符號註冊商標的條件以及相應的商標權利範圍,釐清過度濫訴與合理維權的邊界,明確正當使用與侵權盜用的區別。由此,更加普遍、長效地消除權利濫用的尋租空間。

同時,還要追究濫用權利者的法律責任。可在賠償、賠禮道歉、罰款等現有責任形式的基礎上增設新的懲戒手段。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制度,在治理侵犯知識產權、違規獲取知識產權等方面取得積極效果。可把濫發警告函、惡意訴訟等典型的權利濫用行為納入失信懲戒範圍,通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嚴重後果來強化對權利濫用的法律威懾。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黃 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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