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單位職工崔某出差去外省,在前往工作途中發生事故,後被認定為工傷。由於傷情還未完全穩定,崔某隻能在受傷地繼續進行治療,該治療醫院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那麼,崔某在該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治療費用應否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分 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後,應當在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病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並待病情穩定後轉回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根據這一規定,第一,要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因病情危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近救治的,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二,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在病情穩定後應轉回統籌地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對於“病情穩定”,主要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和治療意見確定。一般而言,如果轉院過程不會影響工傷人員傷情的,就可以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