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酷原總裁楊偉東在擔任優酷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55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11月9日消息,優酷原總裁楊偉東受賄案判了。
在擔任優酷總裁期間,楊偉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55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公佈的《楊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擔任某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其全面運營、管理某等相關平台的職務便利,收受、索取業務合作單位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55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利用其作為公司職員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3年3月,楊偉東受古永鏘邀請加入優酷土豆,先後擔任優酷土豆集團高級副總裁、土豆總裁。此後,隨着阿里巴巴文化娛樂集團的成立,楊偉東被任命為大優酷事業羣總裁,兼任阿里音樂CEO。
2018年12月4日,根據舉報,原阿里大文娛輪值總裁、優酷總裁楊偉東因經濟問題,被警方帶走配合調查。現任阿里大文娛輪值總裁、阿里影業董事長樊路遠兼任優酷總裁。
楊偉東事件後,阿里大文娛輪值總裁、優酷總裁樊路遠在給優酷全員信中表示:阿里對大文娛、對優酷、對內容產業投入的決心、信心、耐心都不會改變。
判決書全文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浙0110刑初114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xx總裁,户籍地北京市朝陽區。因本案於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餘杭區看守所。
辯護人錢列陽,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建強,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杭餘檢公訴刑訴[2019]9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佩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錢列陽、陳建強到庭參加訴訟。其間,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擔任某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總裁,其利用全面運營、管理某等相關平台的職務便利,收受、索取業務合作單位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00餘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索取、收受合作單位天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某財物共計人民幣40餘萬元,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予以關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收受、索取業務合作單位“某傳媒”負責人董某財物共計價值約人民幣300萬元,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予以關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接受業務合作單位浙江某影視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療養等(共計人民幣10萬餘元),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予以關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以借款為名,收受業務合作單位某傳媒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程某給付的返點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其中人民幣200萬元打入被告人楊某指定的賬户中,後錢款用於購買理財。
5、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以借款為名,向合作單位某(上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王某2索取人民幣200萬元,後該人民幣200萬元打入被告人楊某指定的賬户中,用於購買理財。
據以指控的證據有:户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等勘驗、檢查筆錄;手機勘驗電子數據(移動硬盤1個)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楊某願意退贓,自審查起訴階段起自願認罪認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懲處,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從王某2處借的200萬元屬於正常借款,不應認定為賄賂款,被告人楊某自願認罪認罰,請求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年。
經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擔任某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其全面運營、管理某等相關平台的職務便利,收受、索取業務合作單位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55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索取、收受業務合作單位天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某的錢款共計人民幣44萬餘元,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提供關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收受、索取業務合作單位“某傳媒”負責人董某提供的價值共計約人民幣300萬元的錢款、服務等,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提供關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接受業務合作單位浙江某影視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療養等(價值共計人民幣10萬餘元),並在項目合作過程中為上述公司提供關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以借款為名,收受業務合作單位某傳媒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程某給付的返點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
證明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證人王某1、魏某、於某、董某、徐某1、張某1、徐某2、邱某、吳某1、姚某、童某、方某、範某、陳某、程某、吳某2、孫某、魯某、許某1、許某2、黎某、張某2、郝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營業執照、勞動合同、任命郵件、銀行回單、聊天記錄、房屋驗收表、房屋及物品交接表、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收據;車輛購置税資料;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交易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工商登記信息、企業基礎信用報告、酒店服務合作協議、住宿單據、交易記錄、憑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電子證據檢查筆錄、電子數據;情況説明;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等。上述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5.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以借款為名,向業務合作單位某(上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王某2索取人民幣200萬元。
另查明,案發後,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凍結了被告人楊某開立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賬户內的人民幣1400餘萬元。
證明以上事實並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
(1)證人季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或2015年,其和楊某成為情人關係;2016年初,其買房子時向楊某借了50萬元,2017年初,其還給了楊某55萬元;2018年4、5月,其想換房子,就向楊某提出借款400萬元,同年6月底,楊某説錢已經準備好了,其將其母親聶某的招商銀行賬户發給楊某,幾天後,有人分幾筆向聶某的招商銀行賬户轉賬400萬元;其覺得當時不是買房的好時機,所以收到錢後沒有買房,其也告訴了楊某,準備先用錢進行理財,楊某同意,之後其以聶某的名義購買了400萬元的理財產品;其沒有出具借條給楊某等事實;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某(上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上海某投資中心佔股51%)的高級副總裁,2017年9、10月,某公司以4.2億元的價格向某公司採購《xxxxxx繡》;2018年7月,楊某聯繫其稱他朋友買房向他借錢,但他當時手頭上錢不夠,問其是否方便借給他,其當時手上也沒有這麼多錢,答應幫楊某想辦法,楊某説他朋友大概借半年,讓其直接轉給他朋友;之後其向段某借錢,並將楊某朋友的收款賬號發給了段某,由段某將錢轉給楊某的朋友;其當時沒有和楊某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約定利息;其送過T恤、健身器材、耳機、手機等物品給楊某等事實;
(3)證人段某的證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交易記錄,證實其是某(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某2聯繫其稱他朋友買房需要200萬元,問其有沒有錢可以借給他,其同意后王某2將對方的姓名、賬號發給其,其轉給了對方200萬元;在其眼裏這200萬元是借給王某2的,即使王某2的朋友沒有還錢給王某2,王某2也會將錢還給其的,所以其沒有和王某2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交易記錄顯示2018年7月6日,段某轉給聶某200萬元的事實;
(4)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投資材料,證實聶某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
(5)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交易記錄,證實2018年5、6月,被告人楊某銀行賬户內有400萬元以上的資金等事實;
(6)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實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凍結了被告人楊某開立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賬户內的人民幣1400餘萬元的事實;
(7)户籍證明、情況説明,證實被告人楊某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