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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好心把車借給朋友,為什麼還要賠償?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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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將自己的車借給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朋友柏某使用,柏某駕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致使案外人譚某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交警大隊認定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後譚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譚某110000元,柏某賠償譚某425768元,王某對柏某賠付款中的170307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向譚某支付110000元后,認為案涉事故不在保險責任範圍,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柏某返還其墊付的110000元賠款。

法院裁判

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間內,柏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從王某處借來的車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法院判決依法先行賠償譚某110000元后,有權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追償,故對保險公司要求柏某賠償損失1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將涉案車輛出借給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柏某使用,對事故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就其中的40%(44000元)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説法

日常生活中,親友間借車是很常見的行為。基於信任或面子原因,車主通常不會查驗借車人有無駕駛資格。盲目的信任或疏忽大意,致使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車主也要擔責,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

法官提醒

中秋、國慶雙節將至,當有親友要借車時,一定要儘量避免以下風險,比如:車輛存在隱患(如已過年審、剎車故障等)、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無證、證被暫扣、證照不符等)、借用人可能涉嫌酒駕或毒駕等等。借車前一定要先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小心無大錯,情誼可長存!

編輯 | 張曉曉 供稿 | 民二庭

【來源: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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