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不可有”的法治底線,確實該在“違者必究”中不斷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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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柳宇霆
“19年前刑訊逼供反貪局長之弟製造冤案 三民警將出庭受審”,日前,這樣一則消息引發社會關注。
據紅星新聞報道,2001年2月27日深夜,阜陽太和縣發生一起團伙闖進公安醫院傷人事件,時任太和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金奎的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員被認定為案件“真兇”,李金奎則被指為該案的“保護傘”,李金泉、李金奎最終均獲刑1年半。因不服判決,李金泉不斷申訴,但均被駁回。
直至2019年4月,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入駐安徽,依據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線索,督導組決定重啓對此案的調查,並最終確定真兇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慶中院再審此案,12月30日,安慶中院改判李金泉無罪。今年8月21日,阜陽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查明幾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該案將於11月4日在東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3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受審,這無疑是對被刑訊逼供者的交代。本質上,對刑訊逼供者追究法律責任,也是維護法治威嚴。
現在看,這起案件發生在19年前,算是陳年舊案,包括刑訊逼供也是在當時辦案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發生的。但從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決定對相關案件重啓調查,最終確定“真兇”,到李金泉經法院重審宣判無罪,再到如今當地辦案機關呈現出“既往亦咎”的態度,表示出嚴肅追究涉刑訊逼供民警刑事責任的決心,這也重申了“冤假錯案不可釀”“刑訊逼供不可為”的法治底線。
這番“底線重申”,無疑來得很有必要。畢竟,刑訊逼供之下,誰都可能成受害者——該案就是例證:受害者李金奎當時是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本身也是司法系統幹部。在不少人的想象中,這樣的身份至少對被刑訊逼供有更強的“免疫力”。可他連同其弟弟,也未能倖免於刑訊逼供的“毒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許多人難免會感慨,身為反貪局官員尚且如此,更何況普通人。
在此情形下,嚴肅追究涉刑訊逼供者的法律責任,讓踐踏規則者付出應有代價,讓肆無忌憚者收斂止步,是修復法治罅縫的應有之義,也能儘早癒合受害者的傷口。
刑訊逼供是冤案之母。大凡冤假錯案的背後,多有刑訊逼供的影子。也正因刑訊逼供與依法辦案要求背道而馳,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近些年來,國家司法層面不斷地用“法規打補丁”、制度設計完善的方式明確這方面的底線,如——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明確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明確“非法證據”認定標準,制定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解釋文件,指出疲勞審訊、誘供等變相刑訊逼供等行為將被視為非法證據;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該案辦案中的問題之所以能得到查究,就跟近幾年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冤案糾錯、遏制刑訊逼供力度的強化有關。而要更有力地遏制刑訊逼供,就得用“懲前毖後”去申明底線。
如今涉案民警受審,就顯示出了嚴明的法治立場:對刑訊逼供者要開展責任倒查、依法追究責任,無論時間有多麼久遠,涉及者是什麼身份,都應當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當刑訊逼供得到的是“有過即罰”,那對違規違法辦案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説到底,“刑訊逼供不可有”的法治底線,確實該在“違者必究”中不斷重申。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仲鳴 實習生:張曉雨 校對: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