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 數據確權,需要中國法律方案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表示,目前,各國法律似乎還沒有準確界定數據財產權益的歸屬,大型科技公司實際上擁有數據的控制權。需要儘快明確各方數據權益,依法保護各交易主體利益。郭樹清恰好點中了當前數字經濟的命門:權屬未定,產業迷茫。

法律制度創新,是產業革命的催化劑。今天,全球都在探索數據權屬問題,中國面臨重大的歷史機遇,有機會持續引領數字經濟的發展。這幾年,中央一直在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制度動力,我國已明確將數據列為與勞動、資本、技術並列的生產要素。發揮數據價值的核心作用,是通過法律確定數據權屬,調動用户、企業、政府對數字經濟的熱情,讓用户積極參與數據收集,讓企業大膽合理使用數據,讓政府充分開放公共數據。在確定數據權屬的征途上,需本着“共享互利”的理念,讓市場主體用最少的制度成本,使用最多的數據資源。

第一,確立數據權屬不是簡單地分家析產,確立數據到底歸誰所有,而是讓數據的收集過程更容易,流通速度更快。數據有兩大特點:一是價值隨着體量而倍增,單個女性的購物記錄,沒有交易價值,但上億女性的購物選擇,就能夠為服裝行業提供生產指南,降低壓貨率。如果分析所有消費者的購物記錄,甚至可以部分實現“按需生產”,最大程度地降低沉沒成本。二是價值隨着使用頻率而增加,汽車等財物的價值越用越少,但數據的價值越用越大,把交通數據用到酒店行業,就能夠提高房間的預訂率,再把酒店預訂數據反哺交通行業,又可以增加網約車司機的收入。

數據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確定數據權屬時,不能採用類似於房產那樣的絕對權利理念,而應柔性賦權、減少數據交易壁壘。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採用了類似於所有權的強保護理念,確立個人信息自決權(如遺忘權、可攜帶權),為數據流動設置了極高的制度門檻。嚴格的絕對權屬性導致歐盟的數字經濟整體落後於中美。為此,歐盟又計劃推出《數字服務法案》《數字市場法案》等,擴大數據的共享及流動。未來立法,不應一味強調數據的歸屬權,而應讓更多主體有數據的共享權。

第二,確定數據權屬的重點,是讓價值創造者獲得數據權益。數據本身不產生價值,數據加工和分析才產生價值。靜態數據無法用於生產,在工業時代,超市、銀行記錄了大量用户的消費、金融數據,但沒有轉化為生產力。數據成為生產要素,得益於互聯網公司對數據的清洗和分析。有了數據服務的支持,電商的物流也比傳統郵政更加高效和便宜,電子支付的效率也大大高於銀行卡。

讓創造價值者享有權益,是基本的經濟原理。互聯網企業運用算力對數據清洗、分析,讓原始數據產生了價值,也應當享有數據權益。近年來有關保護個人信息的呼聲很高,這當然需要立法者關注。同時企業數據權益也需要保護,一些企業在收集、使用數據時如履薄冰,部分使用爬蟲軟件的企業甚至面臨刑事風險,限制了數據產業的發展。互聯網企業只有在合法範圍內放心地利用數據,開發更快捷的數據產品,才可推動數字經濟的持續發展。

第三,確定數據權屬的目的,是讓人民享受美好生活。一切發展的目的都是滿足人民的需要。為了社會利益,公民需要適度讓渡個人信息。同時,我們需要警惕以大數據之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隱私。在數字化生活時代,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包括數據人格權。防疫部門為了控制疫情可以使用個人的行蹤軌跡,但應當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能公開其姓名、單位以防止網絡暴力。同樣,在金融、機場等需要嚴格風控的特殊領域之外,人臉識別並非必經程序,商家應當賦予消費者選擇權,而不能強制刷臉。我國正在制定《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新法料將建立嚴格的脱敏機制,讓市場主體在使用個人信息時做到“可用不可見”——個人身份不可識別,並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沒有制度加持,再先進的技術也是過眼雲煙。確立數據權屬,是激發產業發展的制度動力。長期以來,我國立法出於安全考慮,着眼於保護個人信息、維護數據安全,較少以發展的眼光尋求擴大數據流通、釋放數字資源。在中央肯定數據的生產要素屬性之後,法律需及時跟進,在做好保護個人信息的底線工作之後,建立鼓勵數據流動的權屬制度,從工業時代的財物獨佔制轉向數字時代的數據共享制,讓創造數據價值的企業獲得制度性權益,進而為全球數據市場提供中國法律方案。(作者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728 字。

轉載請註明: 高豔東: 數據確權,需要中國法律方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