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周敏)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無證行醫,幫助各級衞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發現並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秩序,日前,我市制定施行《汕頭市衞生健康局無證行醫舉報獎勵辦法》,對於舉報屬於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無證行醫行為或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舉報人予以物質獎勵。
辦法明確,對於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備案證》或《醫師資格證書》,擅自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行為的舉報,經核實並查處的,屬於獎勵範圍。無證行醫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年滿十八歲的舉報人實名舉報;所舉報的無證行醫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的無證行醫行為或線索事先未被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掌握的;舉報情況經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辦法明確,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社會危害性及對無證行醫行為罰沒款金額,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如下: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舉報內容與查實的無證行醫事實相符的,在作出行政處罰後通知舉報人,給予獎勵1000元。此外,辦法還提出,同一違法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基本相同的,只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順序以相關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案件查處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共同舉報同一無證行醫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金分配比例由舉報人自行協商。一個舉報涉及多個無證行醫行為,衞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分案查處的,可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合併發放。舉報同一無證行醫行為只獎勵一次,但舉報案件被查處後,違法單位或個人再次發生無證行醫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再次申請獎勵。
辦法還要求,市衞生健康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的相關情況、獎勵情況等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