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與勞斯萊斯撞車後續: 交警下達事故認定書,長安越線左轉主責,勞斯萊斯操作不當、超速負次責

  7月16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交警大隊就7月5日在開福區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區路段發生的兩車相撞交通事故下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天,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來開福交警大隊簽收領取了認定書,並表示對責任認定無異議。

  事故經過及責任:長安越線左轉撞上操作不當的勞斯萊斯

  2020年7月5日下午2點3分,周某1(男,33歲,湖南省長沙市人)駕駛湘AD72**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周某2在長沙市開福區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區路段越中心雙黃線由東往南左轉彎,遇陳某婷(女,23歲,湖南省安化縣人)駕駛湘H658**號(臨時牌照)小型轎車沿福元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此,發生湘H658**號(臨時牌照)小型轎車車頭與湘AD72**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側相碰撞,致湘AD72**號車側翻,造成周某2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開福交警大隊認定:

  在此次事故中,周某1駕車違反禁止標線及轉彎時超過規定速度(經鑑定:湘AD72**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事發前的行駛參考速度在33km/h至34km/h之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陳某婷駕車操作不當及超速行駛(經鑑定:湘H658**(臨)號小車事發前的行駛參考速度在76km/h至77km/h之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該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乘車人周某2無違法行為,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交通安全提示: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通行系引發事故最多的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此事故中,周某1駕車越中心雙黃線左轉,屬於違反了禁止標線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是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通行是道路上多發的交通違法行為,主要體現在路口越實線變更車道和在中心單、雙實線路段越線左轉或掉頭。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發生,近期長沙交警加大了對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通行的查處力度。

  據統計,今年5月份以來,長沙交警共查處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通行的違法59814起,查處數僅次於機動車違停,在全部交通違法中排名第二位。這種行為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妨礙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通行權益,也是引發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典型的不文明交通行為。

  長沙交警提示:駕駛機動車上路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行經複雜路段應保持安全車距,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避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交通安全。

  瀟湘晨報記者駱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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