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28日電 證監會網站28日公佈《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前期,證監會已經發布《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以下稱《科創板做市規定》),為證券公司申請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做市提供了制度依據。北交所今年2月正式引入做市交易機制以來,做市商依規履行做市報價義務,技術系統運行穩定,對做市股票的流動性改善和交易質量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發揮做市交易機制作用,證監會立足於北交所特點和發展需要,起草了《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優化現有做市商制度安排,適度調整完善專門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的證券公司准入條件。
《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限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12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50億元;
(三)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為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為B類BB級(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20;
(五)最近18個月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
(七)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充足的業務人員及專職合規風控人員,公司分管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准備充分,技術系統具備開展業務條件並通過北交所組織的評估測試;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規則銜接方面,《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明確:一是除准入條件外,關於證券公司准入程序、義務履行、做市商券源、風險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等其他規定,參照《科創板做市規定》執行。
二是依據《科創板做市規定》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仍可在北交所按照規定開展證券做市交易業務。
監管執法方面,《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提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並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同時,授權北交所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並實施自律管理。(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