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華每日電訊】;
不久前,常住北京的劉暢(化名)請假回到安徽合肥,處理母親存款等遺產事宜,過程卻並不順利。
公證處要求劉暢提供相關法律憑證來證明其外公外婆已經去世,但她無法證明“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且無法提供墓碑照片走簡便程序,只得先行離開。
銀行則要求劉暢回母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給銀行開具證明才能查詢資產。
最終,劉暢花了一天時間,只辦成了母親在一家銀行的資產證明。
遺產繼承“關卡重重”
由於法定繼承遺產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即他們都享有繼承權,辦理繼承手續時,上述人員均需到場,或提供放棄繼承的憑證。
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作為獨生子女的劉暢,不能代表其外公外婆、父親辦理繼承公證。劉暢表示外公外婆早已去世,父親70多歲行動不便,也無法自行前來。因此,公證處提出,劉暢如要辦理,需提供外公外婆死亡證明、逝者配偶因故無法到場放棄繼承權的公證等相關憑證。
而在提供這些證明之前,劉暢要先證明“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聽聞此言,她十分為難,因其母親結婚後與外公外婆早已不在一個户口本上,加之手頭沒有外公外婆的死亡證明,更無法提供相關法律憑證。
於是,公證處工作人員提出,要麼去社區居委會走訪提供證明,要麼“去逝者檔案所在單位查詢檔案信息證明其父母身份”。如果還不行,那就得到外公外婆墳前拍攝照片,提供“墓碑照片”走簡便程序。
上述證明劉暢均無法立馬提供,且由於地方風俗,外公外婆墳前目前也沒有立碑,反覆溝通無果之下,她只能離開。
面對輿論質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消保處處長陳默表示,出於保障存款安全、保護已故存款人及所有繼承人利益的目的,銀行在儘量為百姓提供便利的同時,必須採取足夠的風險控制措施,在繼承便利和保護存款安全之間尋求適當平衡,以防範道德風險和欺詐風險。
公證處方面表示,在無法提供法定死亡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的情況下,要求提供墓碑照片,藉以佐證死亡事實和親屬關係,這是業內公認的便民之舉,這對於當事人而言較為簡單,可進一步降低當事人舉證負擔。
對此,劉暢表示,她並非指責公證處的工作流程,也理解銀行考慮資金安全的做法,只是作為一名從外地請假返鄉辦事的百姓,各種手續耗時之長、各種證明辦理之煩,讓其倍感無力。
“數據跑路”頻遇“攔路虎”
記者梳理發現,劉暢的經歷並非個案,此前媒體就曾報道過多起,如: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證明”;證明“我爸是我爸”才能取病逝父親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取遺產輾轉花費多年……
隨着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需要處理的遺產事宜不在少數。
為何遺產繼承辦理如此複雜,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部門間數據尚未全面共享,舊信息未跟上新數據時代。如遺產繼承中,即便子女出示户口本等信息,僅僅只能證明其是死者的繼承人之一,而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子女的情況。根據規定,需查閲配偶、子女、父母等多方面信息。
公證行業內部人員坦言,由於部門之間的數據尚未全面打通共享,為了保障全體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通過法律證明文件和相關材料佐證。加上涉及祖輩的信息,在過去大多是紙質材料保存,信息缺失、沒有上網的情況並不罕見,這都導致了通過身份證、户口本等難以證明的情況。
二是社會信用體系未完善,財產安全仍需證明保障。“在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和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業務的時候,按照監管規定,需要繼承人提供可表明親屬關係的文件。個別情況繼承人無法提供以上文件、也無法從相關部門處獲得證明材料的,銀行不具備判別親屬關係的能力,業務辦理就會遇到困難。”陳默坦言。
三是銀行及公證機構的延伸服務與人民羣眾的需求還存在差距。“不能就法律講法律,法律要解決百姓實際問題,只要訴求是正當合理的,在百姓無助的情況下應考慮怎麼解決,不能一味説辦不了。”安徽省公證協會會長、合肥徽元公證處主任孫曉龍説。
陳默認為,一些羣眾面臨的遺產繼承情形相對複雜,對於政策知曉度不夠,不能完全理解辦理過程的複雜性。羣眾和銀行及公證機構之間,關於金融政策和服務方面信息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羣眾的獲得感。
便利和安全“雙贏”還需多久
前幾年,深圳市福田區福田村一名女子不幸過世,女子家人希望提取她的遺產時,卻遭遇難題。銀行和公證處等部門要求開具女子死亡、未婚、未生育等多項證明,並列舉了一張清單,然而有一些證明卻被告知根本無法開具。
大數據時代,政務及機構服務如何最大程度實現安全便捷地為百姓辦事,是基層治理的必答題。孫曉龍認為,“放管服”改革需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發力,信息共享機制是重中之重,政府主管部門要發揮作用,減少信息的梗阻,儘快破除“數據孤島”,實現全國職能部門數據的互通共享。
陝西省西安市蓮花區一位老人去世後,給尚在世的七旬老伴權某留了一張有600元存款的銀行卡。權某輾轉多地無果,最後來到蓮湖區公證處。公證員為他免費辦理了繼承權公證,第一時間出具了公證書。600元雖是一筆小數目,但卻是夫妻之間最後的念想,該公證處的做法贏得了社會點贊。
陳默表示,在一些特殊、複雜的情形下,應提高服務意識,在取得相關遺產繼承人理解的前提下,妥善協助辦理遺產繼承工作。
(原題為《材料不夠“墓照”來湊,遺產繼承為何頻陷“自證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