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6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巢克儉就相關問題回應記者關切。
上述負責人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後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
為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的修訂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
“自洗錢”入罪是刑法對洗錢犯罪作出的重大調整,檢察機關將遵循加大對洗錢犯罪懲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執行好刑法新規定。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洗錢案件,以及辦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強化打擊“自洗錢”犯罪意識,認真審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錢”行為,發現遺漏認定洗錢罪的,應當要求相關部門移送起訴或者自行偵查;對於證據確實、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錢罪起訴。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孟亞旭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