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於志剛被公訴

8月1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於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於志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於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於志剛被公訴

於志剛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於志剛出生於1973年5月,河南洛陽人,2015年5月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21年1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於志剛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於志剛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其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6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宣佈於志剛被“雙開”。

經查,於志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

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通報稱,於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於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 | 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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