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訕?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綜合

↑漫畫/陳彬

當你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訕,感到意外的同時也要提高警惕,因為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經歷——整個過程被偷拍成視頻傳到網上,當作搭訕“教學視頻”流傳於“學員”間。最近,來自天津的小楊就遇上了這樣的煩心事,在短視頻平台發現偷拍自己的視頻後,她和朋友多次試圖維權,但未得到拍攝方和視頻平台的回覆。

未經他人同意偷拍“搭訕視頻”並上網發佈,顯然屬於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侵犯了被搭訕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這已經超越了不文明不禮貌的行為範疇,不僅僅是對個人情感的冒犯,而且侵犯了自然人的實質權益,踩踏了道德和法律雙重底線。

“搭訕視頻”中往往包含了被搭訕者的音容相貌以及活動場所、行蹤等信息,這些信息都具有私密性,都在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權益的範疇之內,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而如果將“搭訕視頻”用於商業目的,作為“搭訕教學”的資料,作為吸引學員的噱頭,作為引流牟利的媒介,則構成了一種侵權式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儘管被搭訕者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但從事搭訕教學的人卻具有了經營者的屬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信息保護規則和精神,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收集、使用非消費者的信息也應該參照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的規則。而搭訕者偷拍“搭訕視頻”用於搭訕教學營銷,違背了合法、正當、明示原則,不具備經對方同意等必要條件,侵權性質非常明顯。

對於偷拍“搭訕視頻”的行為,人們要增強警惕意識,能當場説“不”的就當場説“不”,且讓對方關閉偷拍設備並刪除相關偷拍信息,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維權。如果沒有當場發現偷拍行為,被偷拍者還可以在事後發現相關視頻信息後要求發佈者或視頻平台刪除視頻,並可要求發佈者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直接溝通效果不佳,且視頻傳播範圍較大,侵權情節嚴重,被偷拍者還可以走訴訟途徑維權。

短視頻平台等經營單位也應進一步健全管理機制和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加強對“搭訕視頻”以及其他類似視頻的監督,加強對公民隱私權、信息權的保護,積極受理、高效處置被偷拍者的投訴舉報。在確認投訴舉報屬實後,及時刪除視頻信息,並對視頻拍攝發佈者進行信用懲戒。必要時,可對相關賬號進行發佈限制或封號,將侵權者拉入黑名單。(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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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