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的張大爺將李師傅養的拉布拉多犬牽走後,轉售給肉鋪老闆宰殺。李師傅報警後,雙方經過調解“私了”。調解次日,牽狗者張大爺突發心梗去世,家人以李師傅在調解過程中存在言語刺激行為,以侵犯生命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22日,主審本案的嘉興市秀洲區法院法官宋瑩瑩告訴新京報記者,本案中,由於狗被發現時已經死亡,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等原因,警方沒有認定為盜竊。考慮到死亡時間是調解次日,死者本身心臟也做過搭橋手術,綜合考慮後,法院認定丟狗者李師傅不應該承擔責任。
案件回顧
牽狗者調解次日身亡,狗主人被告上法庭
嘉興市秀洲區法院稱,事發去年冬天的一個下午,李師傅來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拴在村委會門口的拉布拉多犬突然不見。警方調取監控後發現,同鎮的張大爺將狗牽走,並賣給菜場肉鋪的老闆。
為此,丟狗者李師傅提出賠償,經過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張大爺和肉鋪老闆分別給予李師傅相應的賠償,並取得諒解。
不過,事情突然發生變故。在三方調解完畢的次日,牽狗者張大爺因心梗過世。
在張大爺的家人看來,雙方在調解時,張大爺受到李師傅的言語刺激。因此,老人的死與李師傅有關。
隨後,張大爺的家人以侵犯生命權為由,將李師傅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師傅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
嘉興市秀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大爺家人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張大爺死亡與李師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因李師傅存在不當言行,誘發其突然死亡的情形。
因此,對於張大爺家人要求李師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説案
未被認定盜竊,調解時雙方態度温和
22日,新京報記者採訪到本案主審法官宋瑩瑩。
宋瑩瑩説,在調解過程中,警方稱,張大爺偷狗是一種順手牽羊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盜竊,“因為報了警之後,發現這個狗已經被煮在鍋裏了,沒法核定價值,所以公安局沒有給他定盜竊,沒法定盜竊。”
按照宋瑩瑩的説法,事發時,狗被拴在村委會的門口,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
宋瑩瑩稱,一般侵權要有四個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在本案中,主要審核被告是否有過錯,以及被告的過錯是否和原告提及的去世有因果關係。
經過審理,法官認為過錯不存在,“公安筆錄我們也看到了,民警對他們的態度是比較温和的,死者當時情緒也比較穩定,沒有出現吵罵的狀況。”
另外,調解後決定賠償1萬元,“張大爺賠7000元,屠夫賠3000元,基本上算合理,這個拉布拉多犬是四、五千塊錢買的,考慮到飼養過程中產生感情,賠1萬塊錢在合理範圍內,雙方也是自願調解,沒有強迫,沒有存在違法狀況。”
此外,考慮到死亡時間是調解次日,“死者本身心臟也做過搭橋這種手術,我們覺得因果關係考慮下來也扣不上。”
因此,綜合考慮後,法院認為被告不應該承擔責任。宋瑩瑩介紹,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沒有再上訴,“雙方對判決還是比較信服的。 ”
律師解讀
法律上承擔責任必須有因果關係
在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餘超看來,本案中只有一個侵權關係,即“牽狗”本身。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餘超表示,本案中先有牽狗,後有牽狗者死亡,只能説明兩件事情有先後關係。如果不能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則張大爺家人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在本案中,張大爺侵權在先,李師傅維權是正當行為,並不存在過錯,無需對張大爺的死亡結果負責,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認為,張大爺未經狗主人李師傅同意,擅自將狗牽走並轉售,肉鋪老闆未經核實就宰殺屬於李師傅的狗,二人都侵犯李師傅對狗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而張大爺次日因心梗去世,系突發疾病,是意外事件。
趙良善稱,張大爺有錯在先,李師傅索賠屬於行使正當合法權益。趙良善同時稱,如果李師傅索要賠償行為不當,存在拳打腳踢、侮辱性言辭辱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當時的行為誘發張大爺心梗,或者明知張大爺有心梗,仍然採取過激言辭或大聲吼叫等方式,導致張大爺情緒激動誘發心梗,那麼李師傅維權方式不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