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曲奇糾紛案終審結果來了,“皇冠”需賠“藍罐”204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王子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在二審中敗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一審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須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合計204萬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在二審中再度認定,尤益嘉公司未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0月16日,尤益嘉公司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將尊重法院判決。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終538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藍罐”生產商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起訴“皇冠”國內經銷商尤益嘉公司、銷售方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認為“皇冠”產品正面圖案與“藍罐”產品正面包裝、裝潢近似,同時,“皇冠”對其產地、質量、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要求判尤益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等。

石景山區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需要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即停止宣傳2014年9月4日前生產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地為丹麥、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的廣告宣傳語。

此外,尤益嘉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麥藍罐公司可將判決相關內容刊登在指定媒體,相關費用由尤益嘉公司負擔。尤益嘉公司需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的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

此後,尤益嘉公司不服石景山區法院的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丹麥藍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近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尤益嘉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此,尤益嘉公司10月16日回覆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不過,石景山區法院也在一審中認為,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圖案均已註冊為合法有效的商標,而尤益嘉公司通過授權許可合法取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在經銷宣傳過程中未出現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對於商標法等已被單獨立法予以保護的知識產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調整。

另外,皇冠曲奇產品的包裝、裝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製,由印尼邁大公司負責生產曲奇產品,由尤益嘉公司“原裝進口”至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在皇冠曲奇產品包裝、裝潢正面及側面圖案中所使用的“DANISHSPECIALITYFOODSAPS”“COPENHAGENDENMARK”“丹麥曲奇”“由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權生產和包裝”等文字內容,均系經英國愛利特公司、丹麥丹尼詩公司、印尼邁大公司授權許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宣傳中使用,上述文字內容屬於已註冊商標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主張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訴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對於尤益嘉公司是否對皇冠曲奇產品製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尚無證據予以證明。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編輯 李嚴 校對 劉軍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72 字。

轉載請註明: 丹麥曲奇糾紛案終審結果來了,“皇冠”需賠“藍罐”204萬元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