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副主任罷免主任被訴誹謗罪”追蹤:當事人獲賠13.8萬元,曾被羈押270天

兩年前,由於對小區原業委會主任的工作不滿,時任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作為主導人,以超小區半數業主舉手表決和投票的方式將主任蘭維倫的職務罷免。兩個月後,他卻被警方帶走,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後被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批捕。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三次延遲審查起訴期限後,2020年5月15日,陳華學被正式以誹謗罪提起公訴。當月,羈押200多天後,陳華學被取保候審。該案於去年12月開庭,今年9月27日,開庭近十個月以後,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之後,陳華學提起“無罪逮捕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近日決定,對陳華學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8000元,併為陳華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今年9月底,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後,10月25日,陳華學即以無罪逮捕賠償為由,向仁懷市檢察院提起無罪逮捕賠償。

“業委會副主任罷免主任被訴誹謗罪”追蹤:當事人獲賠13.8萬元,曾被羈押270天

2020年12月,陳華學曾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

“業委會副主任罷免主任被訴誹謗罪”追蹤:當事人獲賠13.8萬元,曾被羈押270天

“業委會副主任罷免主任被訴誹謗罪”追蹤:當事人獲賠13.8萬元,曾被羈押270天

刑事賠償決定書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12月1日,仁懷市檢察院發佈了刑事賠償決定書。

《決定書》上寫道:本院於2021年11月11日、15日兩次聽取了賠償請求人陳華學的意見,並於2021年11月18日與賠償請求人陳華學進行了協商,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雙方已達成如下協議:

1.由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陳華學被羈押2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00737元。

2.由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陳華學精神損害撫慰金37263元。

3.在陳華學居住、生活、工作的苗圃社區、鹽津街道辦事處、住建局、東城小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陳華學提出的其餘申請,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12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也聯繫到了陳華學本人。他告訴記者,自己是今天上午從檢察院方面拿到的《決定書》。“案件暫時告一段落了,但是我還是希望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人員進行追責。”他表示,這也是11月18日仁懷市檢察院與他協商以及今天他領取《決定書》的時候反覆強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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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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