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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的改革爭議是什麼?| 常旭華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綜合

近年來,為推動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的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為生產力,繼收益分配、税收激勵、國有資產監管放鬆之後,產權配置改革成為最新的熱點。初步統計,目前中央層面的文件6部,地方人大通過的有3部,改革省市涉及北京、上海、深圳、四川、西安、福建、浙江、湖北等高校密集的大省。其中,最新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相比其他地方條例更為激進,明確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研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從“可以”到“應當”,反映出地方政府對產權改革制度破解科技成果轉化所寄予的厚望。然而,現在的產權配置改革路線合理嗎?真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題嗎?答案恐怕不是。對此,政府層面、實務界、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並未形成一致共識。

一、財政資助科技成果或發明是否具有法律上真正的產權屬性?

據多位法學界專家考證,我國關於職務科技成果的概念最早起源於上個世紀80年代,為了解決科研任務分配製下技術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帶來的“公地悲劇”,化工部、輕工部及部分地方政府提出“技術有償轉讓”改革,本質上是在“科技成果全民所有”前提下通過賦予完成發明的單位所有權,作為其他單位與之結算報酬的依據。因此,早期關於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提法,其所有權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不完整,只擁有收益權。部分學者因此認為,我國財政資助科技成果/發明首先要明確的是“所有制”問題而非“所有權”問題。即便退一步講,高校科研成果已產生但未形成知識產權的一段“空白期”,目前法律上的確沒有明確的產權界定。

二、現有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體系合理嗎?

按照《專利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我國基於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單位(高校院所)所有,可以自主對外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監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員)享有獲得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從制度設計看,其充分平衡了資助人、項目承擔人、科研人員的利益訴求,具有較高的制度合理性,並且與全球主流的“單位主義”相吻合。

然而,從職務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實踐看,這一產權配置並沒有得到有效運轉,具體表現為:(1)“國家-單位”之間權責不清晰導致“權利和權力分離”;(2)“單位-個人”之間利益分配滯後,高校院所通常“先投後獎”實施成果轉化,這使得“投資”和“獎勵”行為不是同步發生,特別是股權獎勵滯後非常嚴重;(3)收益與風險嚴重不對等,高校在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股權變動、破產清算環節均承受巨大的決策風險與審計風險。

三、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體系改革方向正確嗎?

針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現實障礙,一方面財税部門出台文件取消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到的國有資產審批備案,解決“轉化時間過長”的問題;另一方面正在修訂《專利法》第15條,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這些文件嘗試確定全國統一化的產權配置改革方向。然而,從現實情況看,地方政府似乎並未完成照此安排。例如,四川省科技廳等10部門印發的《關於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的實施意見》、《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既沒有遵循國科發區[2020]128號文的精神,也沒有遵照現行《專利法》及《專利法》修正案的改革方向。回顧《拜杜法》,其最成功的一點是統一了各聯邦部門對資助形成專利的不同管轄制度。我國的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體系如果不能做到全國統一化、標準化,制度空隙造成的尋租行為將使其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四、按照現行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改革方向,可能出現什麼後果?

當前,我國的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改革做法,預判可分為四類清晰:

單位和個人均無動力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此種情況下雙方實施效率均很低,加強對個人的產權激勵可能會激發個人主動實施成果轉化,同時,也不用擔心對個人的產權激勵會引發單位的權利損害和不滿,即實施產權配置改革不會帶來顯著的壞處。

單位有動力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個人無動力參與,此種情況下單位的實施效率顯著高於個人,加強對個人的產權激勵的影響是雙向的。當單位和個人目標一致時,產權激勵有利於激發教師更好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但當單位和個人目標不一致時,產權激勵提高了個人在成果轉化中的談判能力,變相損害了單位的實施效率。因此,此種情況下實施產權配置改革給成果轉化帶來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單位無動力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有動力參與,此種情況下個人的實施效率高於單位,加強對個人的產權激勵會進一步突出激勵效果,同時產權激勵也不會破壞單位對個人擁有產權可能的不滿。即實施產權配置改革有利於成果轉化。

單位和個人均有動力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此種情況下單位和個人實施效率均較高,實施產權激勵的影響是雙向的。當單位和個人目標一致時,產權激勵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個人積極性,但激勵效果相對小些;但是,當單位和個人目標不一致時,產權激勵迅速提高了個人的談判能力,使其阻礙單位實施成果轉化的能力大大增強。因此,此種情況下實施產權激勵帶來負面影響的概率要高於可能帶來的正面影響。具體如下:

依據上表,可以歸納得出“科技成果產權配置改革是否成敗不取決於個人,而取決於單位是否重視成果轉化”,具體如下: 當單位沒有動力參與成果轉化時,實施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少不會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是一項“好”的改革舉措; 當單位有動力參與成果轉化時,實施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但帶來負面影響的概率要大於帶來正面影響的概率。

總結以上四個爭議點的分析,目前依然難以判斷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產權配置改革的實際效果。筆者建議,在現有省市大展拳腳,大膽探索的同時,仍未開展產權配置改革的省份不如“讓子彈再飛一會兒”,看看效果再説,沒有必要再加入這一次制度改革運動。

作者:常旭華,上海市產業創新生態系統研究中心研究員、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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