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正式入刑!
本文轉自【央視軍事】;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誹謗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頂替就業安置待遇等行為正式入刑。
英雄不容褻瀆
侮辱烈士嚴懲不貸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今天起,此類惡劣行徑正式入刑,並將罪名定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
英雄烈士是一個民族堅強不屈的脊樑,但社會上有時出現抹黑英雄的惡行。
近期,19歲男子在國外詆譭衞國戍邊英雄,被網上追逃;28歲的網民陳某強,在微信羣中發佈多條侮辱詆譭衞國戍邊英雄官兵的言論;38歲的網民仇某某,在微博上歪曲事實、詆譭貶損衞國戍邊英雄官兵。
為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於2018年5月起施行。如今,刑法也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對於公然詆譭、侮辱英雄的行為,將堅決嚴懲。
英雄烈士為祖國的平安和人民的幸福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會都應當崇尚、捍衞他們的尊嚴。
致敬為國犧牲的戍邊烈士!
尊重國旗、國徽、國歌
就是尊重國家
此前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規定,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根據新規定,從今天起,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修改為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代表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國歌也代表着國家主權,凝聚着全體國人的愛國精神。
國旗、國徽、國歌,都是國家的重要標誌,絕不是供個人兒戲、博取關注的素材。尊重國旗、國徽、國歌,就是尊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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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刺探軍事秘密
量刑重新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條,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此條款的罪名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屬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的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此前的法條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冒名頂替就業安置待遇入刑
指使他人頂替者罪加一等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今天起,這些不良行徑正式入刑,罪名為冒名頂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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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軍事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全國人大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