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專家解讀“兩高一部”規範法檢律關係兩個《意見》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綜合

  □ 本報記者 董凡超

  為認真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以下簡稱兩個《意見》),最大限度減少權力設租尋租和不正當接觸交往空間,切實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

  在第二批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總結提升環節的關鍵節點印發兩個《意見》具有怎樣的現實意義?兩個《意見》具有哪些鮮明特點,其落地實施將會帶來什麼變化?《法治日報》記者帶着這些問題,專門採訪了法學界專家學者。

  立之固本

  “兩個《意見》的印發彰顯了政法機關用制度管權力、反腐敗、抓作風的堅定決心和工作思路。針對教育整頓中發現的系統性、普遍性問題,兩個《意見》明確提供了健全司法機關正風肅紀長效機制、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的有力抓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雷告訴記者。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只有堅持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才能從根上清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紮緊制度的籠子,防止濫用權力。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指出,與以往有關規定相比,兩個《意見》具有更為嚴密、更為嚴格的兩個特徵——對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形成不正當接觸的各種情形進行了統一規範,尤其是強化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問題的規範,進而確保法官、檢察官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為防範利益輸送等各種司法腐敗行為建起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同時強化了對法官、檢察官的紀律要求,以明確的規範形式約束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活動,禁止性規範目的明確、表述清晰、措施有力,這對有效遏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不正當交往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意見》的印發,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堅持‘當下治’與‘長久立’相統一的生動實踐。”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職業倫理研究所所長王進喜説,兩個《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法官、檢察官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等問題納入司法巡查、巡視巡察和審務督察、檢務督察範圍。這些堅決有力的措施,能夠有效切斷利益輸送和利益勾連,清除司法不公問題隱患。

  行之有效

  “兩個《意見》是對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和交往,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等問題開出的一劑猛藥。”王進喜這樣評價。

  王進喜分析指出,過去,受制於思想認識不到位、法律規範不健全、技術條件限制等因素,一些影響司法廉潔、公正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如,律師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離任後從事律師職業受到的限制早已有規定,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數據採集與信息溝通技術,這些規定未能得到有效執行。再如,過去司法實踐中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不完善,司法機關內部制約不足,是造成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規範交往、權力尋租的一個重要因素。

  王進喜認為,此次“兩高一部”印發的兩個《意見》不僅明確指出了這些問題,而且規定了有力的對策。如,兩個《意見》將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納入調整對象範圍;將法官、檢察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隱名合夥人”;默許、縱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取酬等問題納入規制範圍,盡最大可能不留規範死角。

  “兩個《意見》能夠推動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恪盡職責,依法履職,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在程雷看來,印發兩個《意見》將為法官、檢察官正確履職、律師依法執業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正當交往提供必要的基本遵循,劃出了明確的責任“紅線”,同時也能夠正向鼓勵司法人員和律師嚴格依法履職、潛心鑽研業務,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長遠建設發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施之長遠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堅持制度制定與執行並重,加強監督檢查、狠抓制度落實,才能確保建章立制立得住、落得實、行得遠。

  時延安認為,好的規範性文件,要形成好的效果,主要看“誰來落實,如何構建監督機制,如何警示、發現、反饋違規信息”,落實這兩個《意見》也是如此,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能否依照正當程序理念構建相應的懲戒機制,一方面要堅決遏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不正當接觸,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權利和律師執業權利。

  王進喜指出,兩個《意見》對於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作出了明確指引。如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並實現與律師管理系統的對接。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託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把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庫,並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辦案系統的對接;要探索建立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辦理案件動態監測機制,依託法院、檢察院案件管理系統和律師管理系統,建立相關預警機制。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兩個《意見》還要輔之以更為深層次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如,進一步加強法律職業倫理建設和教育;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正當溝通交流制度等。”王進喜建言,實現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是一個系統性工程,也是一個長期工作。今後應當圍繞兩個《意見》,研究實現司法廉潔、維護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上升為法律。

  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多位專家表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是制度“籠子”不斷紮緊的過程。涵養司法公正、廉潔清正的生態,要依靠嚴密完備、高效運行的制度體系發揮作用。伴隨着更加務實高效制度機制不斷立柱架樑、夯基築台,政法隊伍建設還將不斷邁上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