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原住民揭露《印第安人法》的“二十一宗罪”

當地時間8月3日,加拿大原住民企業培訓公司創始人、來自格瓦瓦艾努克族(Gwawaenuk Nation)的鮑勃·約瑟夫(Bob Joseph)在加拿大廣播公司網站發表文章,列舉了《印第安人法》(Indian Act)的21個事實。實際上,這些事實是加拿大政府從《印第安人法》這部法律通過至今,對原住民犯下的21項罪行。

1、不承認婦女地位;

2、引入寄宿學校制度;

3、建立(原住民)保留地;

4、為原住民改用歐洲人的名字;

5、原住民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保留地;

6、原住民進入大學後就必須進行投票;

7、政府可以徵用部分保留地用於公路、鐵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如果政府願意,也可以取消整個保留地;

8、如果新的承租人將未開墾的保留地用於耕種或放牧,可以將未開墾的保留地出租給非原住民 ;

9、禁止原住民成立政治組織;

10、禁止任何人在未經政府許可的情況下,為原住民進行法律索賠募集資金;

11、禁止向原住民出售酒類;

12、禁止向原住民出售武器彈藥;

13、禁止原住民進入枱球廳;

14、強制實行“部落理事會”制度;

15、禁止原住民説本民族語言;

16、禁止原住民舉行傳統宗教儀式;

17、禁止西部地區的原住民穿着傳統服飾參加諸如跳舞、演出、展覽、牛仔節等公共活動;

18、將原住民的送禮宴會和其他文化活動定義成非法活動;

19、不承認原住民有選舉權;

20、建立許可證制度以控制原住民出售自產農產品;

21、編制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征服一個種族——原住民。

在列舉的這21個事實中,有些內容需要在其背景下來理解。

比如,第19條不承認原住民有選舉權,而第6條又強迫上大學的原住民必須投票,兩者似乎矛盾。實際上,當初加拿大政府認為原住民沒有資格參加投票選舉,但是接受歐洲文化之後進入大學的原住民被認為是開化了,這時才有投票資格。而強迫投票又是對這些原住民的另一種歧視,因為其他人都有權選擇不參與投票。

加拿大原住民揭露《印第安人法》的“二十一宗罪”

原住民離開保留地的許可證

另外,為原住民設立保留地,卻又不允許他們自由離開,實際上把保留地變成了大型監獄。

加拿大政府隨意徵用保留地土地,甚至允許他人轉租原住民的土地,實際上是剝奪了原住民固有的土地權。

在原住民部族內強制實施“部落理事會”制度,實際上是在原住民內部製造矛盾,否認原住民酋長的權威。

《印第安人法》是加拿大議會1876年通過的法律,雖經多次修改,但是至今仍在實施。近年來,這部法律遭到廣泛批評。

在這篇文章發表之前,加拿大有多位政客公開為印第安寄宿學校制度洗白,聲稱這個制度也有一些積極作用,遭到了原住民的強烈批評。事實上,加拿大歐洲裔白人對原住民的歧視和偏見至今仍根深蒂固。

(記者 張森)

編輯/熊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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