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執行異議權,是指部分被執行人和案外人採用虛構事實等方式以案件執行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達到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目的。
近日,珠海中院在一起執行異議案件審查中,識破隱瞞離婚事實、以房產共有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的濫訴招數,主動向濫用執行異議權的行為亮劍。
案情回顧
在某銀行申請執行麥勇(化名)一案中,法院依法對麥勇名下的一套房產啓動司法拍賣。
案外人郭丹(化名)以其與麥勇為夫妻關係、案涉拍賣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拍賣。
法官向民政局調查核實後,發現二人早已登記離婚,且《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拍賣房產歸麥勇所有。
郭丹隱瞞離婚事實、以房產共有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明顯屬於濫用執行異議權、虛假陳述,目的是惡意阻卻執行。
法官向郭丹告知濫用執行異議權的法律後果,並建議其撤回異議申請,但郭丹拒不撤回。
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駁回郭丹異議後,對其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決定。
郭丹對異議裁定和罰款決定均未提出複議,主動繳納了罰款。
法官説法
珠海中院法官 徐烽娟
執行異議本是相關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利器,但在執行實踐中卻成了部分被執行人和案外人串通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工具。
在麥勇執行異議案件中,濫用執行異議權且拒不撤回異議申請的行為,法院通過罰款的方式進行制裁;另一方面,考慮到其子女尚未成年、家庭經濟壓力較大,在罰款數額上酌情減輕,畢竟罰款只是手段,教育、威懾才是法院制裁這類虛假異議行為的目的。
來源:執行局
編輯:周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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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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