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金秀活用瑤族“石牌律”譜寫市域治理曲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原標題:金秀活用瑤族“石牌律”譜寫市域治理曲

□ 本報記者 馬豔

□ 本報通訊員 鄒文彬

廣西壯族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是全國最早成立的瑤族自治縣。近年來,金秀縣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探索出一條將瑤族石牌律的約束力與現代法治相結合的市域社會治理新模式,取得明顯成效。2017年至2020年連續4年,金秀縣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授予“平安先進縣”、被國家信訪局授予信訪工作“三無縣”榮譽稱號。

傳承創新

“我瑤門頭,四十二家,大大小小,對天講過,村旁四方,劃做眾山,種樹護村,做善積福,毀木霸地,做惡招禍,天地有眼,會有報應。好人好報,惡人惡報,子孫萬代,要記在心。”這塊從光緒年間就立在金秀縣許多瑤寨村頭的“石牌”,一直規範和約束着村民的言行及生產生活,有着廣泛的影響力。

像這樣的古石牌在金秀縣有46塊。1951年,在中央代表團的幫助指導下,金秀瑤山各族人民以立石牌的方式,訂立了《大瑤山團結公約》。

近年來,金秀縣深入挖掘優秀瑤族文化和傳統習俗,推陳出新,制定了新時代“石牌律”——村規民約,有效化解民間矛盾糾紛,推動市域社會治理。

該縣政法、民政等有關部門積極組織各村寨熟悉石牌律的“石牌頭人”(指善於言辭、辦事公正、有膽識,在寨子裏有一定威信的男子)和通達事理的“泰瑪”(瑤語中兄弟的意思)開展法治教育培訓100多人次,把“石牌頭人”“泰瑪”培養成同時掌握現代法律知識和石牌律的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政府指導的民間矛盾糾紛案事件。

六巷鄉下古陳屯村民盤某與鄰村村民發生土地糾紛,雙方劍拔弩張險些發生流血衝突。金秀縣公安局六巷鄉派出所接警後,邀請人民調解員“石牌頭人”“泰瑪”出面,引用石牌律“各人各山,各有界限,各有地限,不準亂行界出,以防私心”,經過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打開心結,最終化解糾紛。

近三年來,金秀縣通過民間調解員“石牌頭人”“泰瑪”出面化解矛盾糾紛100多起,瑤山村寨裏的矛盾糾紛調解達到了“小事不出寨,中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的良性治理。

古為今用

據史書記載,盤王是瑤族的始祖。村民對盤王非常敬畏和崇拜。對一些難以解決的糾紛,調解員往往會要求當事人對盤王發誓進行調解,很受村民歡迎。

長垌鄉平孟村山背有一塊集體經濟林。村民蔣某意圖將林木佔為己有,村幹部多次調處未果。於是調解員提出,林地是誰家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若蔣某敢當眾對盤王表態,林地就歸蔣某所有。蔣某心虛不敢前往,當即認錯。

自古以來,金秀瑤族羣眾用石牌律來規範管理民族內部事務,各村、各寨、各人的權利義務都十分清楚,解決起矛盾糾紛來也十分方便。金秀縣許多村屯的“石牌”規定:“對村上公益事業不支持,或為難的,以後其家中所有的紅白喜事,村民一律不得參加”。

金秀縣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村屯在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充分尊重地方公序良俗,發揮石牌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作用,古為今用,增強矛盾糾紛化解實效。

大樟鄉雙化村修公路,需要佔用村民覃某已種下杉木的承包地,因覃某不讓,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推進。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幾天後,覃某用農用車運生薑出村,車輪深陷村道泥坑無法前進,村民在旁圍觀卻無人出手相助。經此事,覃某想起石牌律提倡“好人好報,惡人惡報”,主動服從調解,支持村裏公益事業。

上下聯動

羅香鄉“七村石牌”記載:“無論何人爭執田土山場,先請父老調解不下,又請小石牌調解不下,再請大石牌調解。”根據這一傳統,金秀縣因勢利導,探索建立了聘請瑤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族老、寨老擔任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員制度,形成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多元化調處化解機制。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金秀縣巡回法庭來到村寨公開開庭審理案件。一方面,法官充分利用自身精通瑤族語言的優勢,將相關法律法規轉化為通俗易懂的當地語言,耐心細緻地闡明法理。另一方面,“族老”引用瑤族“石牌”公約中的瑤民相處原則,説清道理,配合庭審工作。

黃某因給趙某建房不慎跌落摔傷,便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法庭。法官在審理糾紛案時,注意到當事人系同村居民,且黃某治療過程順利,認為該案具有調解基礎。

調解中,法官並不急於辯理説法,而是先用瑤族語言跟雙方拉家常,説起雙方作為同村兄弟的陳年舊事,讓整個氛圍慢慢變得融洽,黃某的情緒有所緩和。法官趁熱打鐵,法理並重地主持調解,從過去的兄弟情分和今後的相互往來角度給當事人作分析。經過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終於握手言和,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當庭兑現。

近年來,金秀縣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000多件,審結800多件,結案率達70%以上,在所審結的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調撤率近70%。(馬豔 鄒文彬)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