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近日發佈《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有效發揮排放召回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方面的作用。這一規定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生產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信息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進行了調整,新增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信息。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並將可能與排放風險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並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信息共享。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接受生產者召回計劃的報告、向社會公佈召回信息,會同生態環境部開展信息和技術會商、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以及效果評估、責令召回等工作。同時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該條款直接關係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