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需警惕

近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發佈該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唐國清被開除黨籍的消息,通報指出其“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審查調查欄目發現,今年以來,不少被查處的廳局級以上黨員幹部涉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例如,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徐淼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投資入股多個非上市公司和項目;原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黃強違反上級部門規定,由他人為其代持非上市公司股份。

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背後,究竟有何利益可圖?從各地紀委監委查處的相關案例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黨員幹部,有的是與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有的“無償”或以顯著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收受乾股,行利益輸送之實;有的把賄款當作本金,“投資”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錢生錢”同時遮掩受賄所得;有的則更為隱蔽,在位辦事,退休獲利,把自己撇得“乾乾淨淨”。

記者注意到,就風險來看,黨員幹部與他人合夥經營非上市公司,可能導致公權私用,通過公權力為合夥公司提供便利,進而達到為個人牟利的目的。如,湖南省安化縣城鎮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經理林柑蕾與他人合夥購買某地下停車場,並由他人代持。而林柑蕾明知停車場效益不好,不符合縣城投公司收購優質資產的標準,仍然大搞“一言堂”,讓城投公司出資收購該停車場,違規獲利200多萬元,造成國有資金流失。

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風險點在於,這種行為往往隱藏着黨員幹部與不法商人的利益輸送。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原副市長李漢彪“拿着老闆們的錢”,以其侄子等人名義先後投資超過3000萬元“入股”多家非上市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原經信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儉安排其妻弟張某以150萬元“購買”某公司50萬股原始股,由張某代持,售出後獲利4311萬餘元。而這部分股份正是服務管理對象為答謝王儉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的幫助,給予他的變相賄賂。

黨員幹部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為權力提供了尋租空間,在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和營商環境的同時,也污染了當地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屬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既有禁令在先,為何屢禁不止?“代持”為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了掩護。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寧指出,由他人代為持股行為及背後權錢交易難發現、難證實,是部分黨員幹部鋌而走險的重要原因。一些黨員幹部為規避監督,通常將個人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由家人、親屬,甚至行賄方代持,從一般渠道難以發現關聯。

針對此類問題,多地已開展國家公職人員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靠前監督、精準監督,緊盯廉潔紀律,堵塞漏洞風險。

各地健全信訪舉報渠道,從信訪舉報中發現線索,循線深挖,精準施治黨員幹部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以李漢彪案為例,桂平市紀委監委對大量羣眾信訪舉報進行分析研判,初步瞭解到李漢彪違規參與企業經營及受賄情況,再通過關聯其他案件行賄人,挖掘出代持股份的具體信息,為查實違紀違法行為打下基礎。

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打擊不法商人腐蝕黨員幹部的企圖。近日,湖南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8起行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行賄人都是私營企業主,因行賄情節惡劣、金額巨大,被處以刑事處罰。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尹少成表示,黨員幹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離不開公司股東的協助和配合,通過追究行賄責任,釋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 高珊珊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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