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學者:中央主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正當性權威性無可爭議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查文曄、陳舒)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多位內地專家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從國家憲制上看,香港特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從來都屬中央事權。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主導下進行,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權力、履行責任,正當性無可爭議,權威性不容置疑。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表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這決定了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應當也必須由中央決定。
他表示,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也列明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第十四項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裏的制度當然包括選舉制度。作為全面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也説明規定香港地方選舉制度是國家主權行為,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以國家法律形式決定香港選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在香港特區實行的選舉制度是由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加以確立的。香港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其選舉是地方性選舉,要服從和遵循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制度規定。香港選舉制度主導權和創制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全國人大相關權力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
韓大元指出,從實踐看,香港迴歸以來,為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進行過兩次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五次決定。根據香港社會發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國家層面行使憲制權力,不斷推進香港民主發展,不斷探索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
韓大元還談到中央有關部門此前多次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相關意見建議,並與特區政府多次溝通。“選舉制度關係每個選民切身利益,受關注度很高,香港社會對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有不同認識,是正常現象。相信凡是有利於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意見建議,中央都會高度重視、充分吸納。”他説。
韓大元認為,決定草案説明中提出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這充分體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有利於凝聚香港各界共識,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