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把手”實施刑拘 瞞報事故必遭嚴懲

    2月23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發佈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了有關部門對這起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內容,就是棲霞市委原書記姚秀霞與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朱濤受到刑事追究的消息。報告顯示:姚秀霞與朱濤二人,在1月15日雙雙被免職後,先是於2月1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又於2月5日被刑事拘留。

    從以往案例來看,大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之後,當地主官因為負有領導責任而被免職,進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並不鮮見。然而,直接對當地主要領導實施刑拘並不多見。調查報告顯示,姚秀霞與朱濤涉嫌的罪名,是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兩人的瞞報行為不僅逾越了法律與道德的底線,也嚴重貽誤了救援工作,錯失了最寶貴的“黃金時間”。

    “1.10”重大爆炸事故發生之後6小時,時任市委書記的姚秀霞與時任市長的朱濤就瞭解到了事故情況,按規定本應立即上報。然而,姚秀霞竟然以“被困人員獲救可能性較大”為由,作出了“暫不上報、繼續組織救援”的決定,並得到了朱濤的認同。直到1月11日18時46分,煙台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從其他渠道獲悉金礦發生事故,姚秀霞與朱濤才以1月11日20時05分接報的時間上報。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有關責任人接到一手事故報告後,即便是一般事故,也要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如果是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別重大事故,還要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國務院一級。因此,不論姚秀霞與朱濤當時如何認定事故的層級與規模,他們都沒有權力把消息“扣”在當地。

    根據調查報告,涉事官員明顯抱有僥倖心理,以為只要能將受困工人救出,就能讓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種由僥倖心理驅動的做法,不僅是對法律法規的公然漠視,也是在拿井下工人的生命進行“賭博”。他們或許覺得,如果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即便不上報,他們也不會受到追究,倘若上報了,反而會給自己的履歷留下“不好看”的痕跡。這種“政治豪賭”的心態,在法律與政治上都絕對不會被容許的,等待着他們的,必然是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

    最終,這起事件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847.33萬元,屬於重大事故。國家之所以就安全生產製定嚴格規定,要求各級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上報,就是為了杜絕各級官員“自作聰明”,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或其他理由擅自不報的情況,從而盡最大可能保障事故受害者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因此,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決不能對其輕縱。

    每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都應成為深刻的教訓。兩名瞞報事故的官員受到刑事追究,既是他們為事故後果應付出的責任,也為更多人敲響了警鐘。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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