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 2016年,留學日本的江歌,在東京自己住所的門口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峯殺害,年僅24歲。2019年10月,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並索賠二百餘萬元。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案件在歷經兩次庭前會議後,2021年4月15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認為 被告雖未直接傷人但存重大過錯
4月15日9時,案件正式開庭審理。原告江秋蓮及其訴訟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蔘加庭審。被告劉鑫並未出庭。庭審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權侵權為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07萬餘元。
原告一方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劉鑫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而被告一方則認為,江歌遇害是由兇手陳世峯造成的,應該由他來承擔侵權責任,而並非劉鑫。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劉鑫與原告唯一的女兒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與好友。2016年9月2日,劉鑫不堪前男友陳世峯的騷擾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內。
原告述稱,江歌在意識到危險時要求報警,但被劉鑫以居住不合法為由阻止。後陳世峯尾隨劉鑫到其打工的拉麪店,期間伴有脅迫、語言暴力等,雙方再次激發矛盾。2016年11月2日23時左右,劉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兩人一同從地鐵站回公寓,發現事先等待的陳世峯後,走在前面的劉鑫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緊隨其後的江歌被劉鑫反鎖在門外。在無法接觸到劉鑫後,陳世峯徹底失控,對江歌連捅11刀導致江歌死亡。
案件曾兩次召開庭前會議 雙方提交各自證據
在4月15日開庭前,這一起案件曾在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11月20日召開過兩次庭前會議,原被告雙方在庭前會議當中也已經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證據,進行了證據交換,並陳述了意見,此次庭審期間,審判員對證據進行了歸納和介紹。審判員首先介紹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材料。
審判員: 中國駐日本使領館公證認證書,包含公證書封面、宣誓書、刑事訴訟記錄封面、劉鑫供述筆錄、報警記錄文字稿、劉鑫證人詢問筆錄、案件現場的狀況、陳世峯供述筆錄與翻譯內容對應的日文證據部分,陳世峯的刑事判決書。證明:一,被告明知陳世峯具有人身傷害的危險性,未能善盡提醒義務,為了個人私利阻止江歌報警。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轉嫁陳世峯暴力傷害的風險致江歌面臨險境。三,被告在發現險情時反鎖公寓大門,完全剝奪了江歌的逃生機會。四,被告明知陳世峯已經逃離現場卻未能對遭遇傷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為對江歌的死亡結果存在重大過錯。五,陳世峯的殺人動機是針對被告的。
原告方提交的證據還包括劉鑫與江歌手機聊天記錄、原告方相關費用支出的發票等證據。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劉鑫向江歌交納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證據。
審判員: 一審結果通知,證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證人及被害人,日方對被告作證表示謝意並勸慰被告走出陰霾。二事發後手機通訊記錄,劉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時間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劉鑫住到學校公寓以後,每天日本警方會過去問劉鑫一些問題,證明是日方的電話。
在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有關日本的刑事訴訟材料,如果要到中國來進行訴訟,作為證據使用的話,首先要經過日本司法部門的同意,在日本當地進行公證,再由中國駐日本使領館領事部門進行領事認證才可以使用。
劉鑫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江歌的侵權?她又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雙方對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個小時裏,劉鑫在幾個關鍵節點的表現,也成為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
焦點一,事發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
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峯採取強制措施,並限制陳世峯作案的可能。此外,原告代理律師還表示,劉鑫曾有把風險轉移給江歌的前兆。針對原告的意見,被告訴訟代理律師表示,江歌和劉鑫在案發前最終沒有報警,是商議後的結果,並非劉鑫阻止江歌。
焦點二,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並未告知江歌呢?
庭審中,原告方發表意見認為,被告對陳世峯暴力傷害他人的危險性是明知的。此外,原告方認為,劉鑫對於事發前陳世峯想要暴力報復她是明知的。但是劉鑫沒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並且有意向江歌隱瞞來自陳世峯的暴力傷害風險,被告的主觀過錯是導致江歌陷入險情的基本前提。被告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劉鑫明知殺人兇手陳世峯有暴力傾向,但從日本庭審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證據看,不能證明陳世峯在兇殺案發生前有殺人傾向。根據原告的證據,被告不構成侵權。
焦點三,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審中原告一方訴稱,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一同從地鐵站返回公寓,發現事先等待的陳世峯後,走在前面的劉鑫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緊隨其後的江歌則被劉鑫反鎖在門外。被告一方在答辯時表示,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事發時劉鑫反鎖了房門。
焦點四,江歌受傷後,劉鑫是否積極施救?
庭審中原告方訴稱,江歌倒地後劉鑫並未開門查看情況,也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導致江歌延誤了最佳的搶救時機。對此,被告答辯時表示,劉鑫沒有開門是報警時警方明確表示的。
庭審中,被告一方還表示江歌是一個善解人意、體貼入微的人,但迴歸到這起案件中,還需要用事實和證據來進行評判。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庭就是否同意調解徵詢了雙方的意見。
審判長 嵇煥飛: 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現在徵求一下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 不調解。
法庭表示將擇日近行宣判。
【編後語】
生命權糾紛是侵權責任糾紛的一種,如果行為人有過錯,且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則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