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二審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懸掛和使用進一步規範。

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對於國旗圖案標準版本,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二次審議稿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二次審議稿規定,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並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二次審議稿明確,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35 字。

轉載請註明: 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二審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