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學習民法典|妨礙老人變更遺囑,或喪失繼承權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案例:

幾年前,老張被查出得了癌症,擔心自己某一天會突然離世,便和老伴兒商量立下一份遺囑,避免兩個兒子因為遺產發生爭議。考慮大兒子不常在北京生活,所以就在遺囑中把外地的一套房子指定留給大兒子,北京的房子給了小兒子。這兩年,在老伴兒的精心照顧下,老張的身體逐漸好轉,到醫院檢查後顯示癌細胞沒有發展,只要能維持現狀就不會對老張產生不良影響。於是,老張就想賣掉外地的那套房子,然後在北京再購置一套房屋用來養老。如此一來,老張之前所立遺囑的內容就要變更了。大兒子在得知消息後,認為老人偏向弟弟,堅決不同意老人變更遺囑。於是,大兒子就強行搬進了外地的那套房子,阻止老人將其出售。還揚言如果老人重新訂立遺囑,就和弟弟爭奪北京的房子。

分析: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1款第5項規定,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老張大兒子強行搬入外地房屋,以阻止老人將其出售,並且威脅老張要和弟弟爭奪房產,這屬於妨礙老人變更遺囑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老張因此受到刺激,出現身體不適等情況,大兒子很可能因此喪失繼承權。

文: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 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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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