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任某於2020年12月14日向公安提起行政複議。經複議查明:任某在微信羣侮辱他人的行為存在,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後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處理,任某拒絕配合,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遂進行異地傳喚。經審查,該傳喚程序違法,依法撤銷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七星關分局依法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長及辦案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文中提及支書劉某某,其前夫趙某系七星關分局民警,劉某某與趙某已於2014年7月10日離婚。對於是否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等違法違紀問題,七星關區紀委監委已經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若涉及違法違紀問題,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此前報道:
貴州女子微信羣罵社區支書“草包”,被畢節警方跨市銬走行拘
貴州省貴陽市的任女士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反映,她在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居住,因在小區業主羣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的行為時,不滿社區支書劉某的“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的回應,而罵了劉某是“草包支書”。劉某報警後,她被畢節市七星關區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銬銬到了畢節市,並被行拘3日。在此過程中,警方存在違法傳喚、違法使用手銬、虐待等問題。
對此,涉事支書劉某回應,她只是想讓任女士道個歉。畢節市警方在相關回復中回應,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並未受到虐待,用手銬銬住任女士進行強制傳喚是為了防止發生意外。
因不滿社區支書的回應,罵其“草包支書”
據任女士講,她是貴州省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的業主。2019年7月份,蘭苑花園小區業委會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聘了康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小區服務,並簽訂了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康旭物業公司進駐前繳納50萬元保證金到業委會公共賬户,3個月履約良好返還15萬元保證金給康旭物業公司,服務滿6個月試用期後,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證實合同履約滿1個月後,再返還10萬元保證金給康旭,剩餘25萬元由業委會保管,合同終止才全額返還。但康旭物業公司進駐小區不久,蘭苑花園小區業委會便未按照合同約定,且未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擅自以物業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藉口,將50萬元保證金中的25萬元返還給物業公司,同時以借支的方式再返還15萬元保證金給物業公司。同時,合同還約定,小區公共收益65%由物業公司代收交由業委會管理,但截至2021年1月份,該物業公司50餘萬元公共收益資金只給了業委會3萬元。更過分的是,原來約定的試用期滿要通過業主大會討論才能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但業委會並沒有召開業主大會,便直接跟物業公司簽訂了正式物業服務合同。這讓業主們很不滿,因他們認為該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很差,要求更換新的物業公司。
2020年9月5日,因不滿蘭苑花園小區物業及業委會的相關工作,任女士在“蘭苑花園業主聯誼實名羣”裏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康旭通過試用期的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當時也在羣裏的洪山街道蘭苑社區支書劉某對其質疑回應説:“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
任女士對劉某的這個回應十分不滿,因為小區每個人都在反映該物業公司不行,業主們要求開業主大會重新找一家物業。這種訴求每天都在刷屏,但作為社區支書的劉某不但不管不問,竟然在他們問這個事情的時候還説出這樣的話混淆視聽,顯然是屁股坐歪了。
因此,她將劉某的回應截屏發到了業主們的一個維權羣裏,並在下面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支書怎麼説的”。就因為這句話,劉某向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報了警。
畢節警方直接到貴陽將任女士銬走
任女士説,説過“草包支書”之後,她就回到了貴陽的家中。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傳喚她到畢節去,但她認為洪山派出所使用電話傳喚不符合公安機關異地傳喚的規定。因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民警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因而她要求對方先跟其所在的轄區派出所聯繫。
但過了一個多月後的11月3日,洪山派出所再次跟任女士聯繫,任女士則要求對方聯繫她所在轄區的派出所處理。
當天下午5時左右,她回到家中後,發現門口有人鬼鬼祟祟的,就打電話報了警。等出警民警來到她家向她詢問情況時,洪山派出所的民警跟着走了進來,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況下直接給其戴上了手銬。
隨後,任女士被從貴陽帶到畢節。途中行車4個小時左右,她口渴要水喝,但遭到了拒絕。
由其提供的一份《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到,11月4日,她因2020年9月7日19時15分許,在蘭苑花園維權羣裏發送“看這個草包支書是怎麼説的”信息公然侮辱劉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三日。
罵人“草包”是否涉嫌侮辱?
任女士認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冤枉。因為在此次事件中,她並沒有對劉某進行侮辱、辱罵的意向;退一步講,即便侮辱了,該案也是自訴案件,應該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訴而非警方直接異地抓人。
任女士説,在本次事件中,她所説的“草包”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其一是“用草編織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個則是“裝着草的袋子;比喻沒有學識本領的人”。她此處所用之意也是“比喻沒有學識本領的人”。
因為按照建房(2009)274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而當她質疑小區業委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擅自與物業公司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時,作為社區支書的劉某竟然説“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這明顯與上述《指導規則》不符合,也與其作為支書的職責不相稱。
她用“草包支書”的意思即指劉某沒有了解清楚自己的業務範圍,且並不具備作為支書工作應具備的能力和知識。她是用該詞對劉某錯誤言論的批評,而非惡意性攻擊,因而被直接定為侮辱顯然不妥。
任女士認為,即便她的話構成了侮辱,但根據《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及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她只是在一個劉某並沒有加入的羣裏批評了一句“草包”,而並沒有到劉某的單位鬧事辱罵等,被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顯然不合適。
任女士還認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還違反異地傳喚規定,並且違法使用警械。她還質疑,劉某丈夫是一位畢節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進行了迴避。
任女士説,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個多月前她已經向畢節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1月22日,該大隊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他們已經收到任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了。
被罵支書回應:原本只是想讓她道個歉
對於任女士反映的問題,洪山街道蘭苑花園社區支書劉某説,蘭苑花園社區有居民上萬人,向來不好管理,之前的物業公司不幹後,業委會按照程序召開業主大會又新選了一家物業公司。該公司服務了半年,這些居民説沒有服務好,公共收益資金也不透明,當時她還為此特意詢問了物業公司,並要求他們該整改就整改。但任女士卻在羣裏罵她眼瞎了,她當時就對她説,説話要文明點,不要在羣裏面嘰嘰喳喳地講,有什麼問題到社區反映,她們會第一時間去調查和告知調查情況,但任女士並沒有前往社區反映。任女士還把自己説的嘰嘰喳喳的話製作成小視頻發佈,上級領導為此還專門進行了詢問。雖然捱了任女士的罵,但她還是選擇了大度和原諒,並上門做了解釋,也讓物業公司老總多次跟她打電話溝通。但任女士還是在羣裏亂説亂講,後來有位警官在羣裏宣傳防止電信詐騙等內容,任女士就在裏面罵警官不作為,她就出來説人民警察為人民,大家應該理解並支持警察的工作。任女士就把矛頭轉向了她,罵她“草包支書”。她當時十分生氣,便截了屏報了警。她報警只是想把任女士請過來,當面把事情説清楚。但派出所多次傳喚她她不買賬。任女士既然不買賬,她就對警察説,按照法律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吧。之後,她就沒有過問。後來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任女士被行政拘留了三天,“我原本只是想讓她給道個歉。”
至於任女士質疑,她的丈夫身為警察是否在該案中按要求進行了迴避,劉某説,丈夫雖然在公安局工作,但她回家從不説自己工作上的事情,丈夫也並不清楚自己報警的事情。只是在任某行拘三天釋放出來那天,一個同事問他,他才知道。丈夫回到家中還罵她何不大度一點,但她回應説,自己長期被任女士侮辱,肯定是不高興。
新華微評:面對羣眾吐槽,豈能“一銬了之”
有問題,才會有意見;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難免引發吐槽。面對羣眾抱怨甚至是尖鋭批評,不是處理問題,而是處理提出問題的人,如此做法不得人心,很不可取。羣眾的呼聲就是改進工作的方向,用心用情用力破解百姓“急難愁盼”, 何愁不能贏得羣眾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