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司機喝酒後自告奮勇送閨蜜,被查後現場飆淚!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11 月 16 日 00 時 10 分許,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雲巖區分局一中隊民警,在貴黃公路查到一輛酒後駕駛的灰色小型汽車。經檢測,駕駛人彭某體內的酒精含量為 48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詢問得知,彭某是今年的 1 月份才申領到機動車駕駛證的,現還處於實習期。事發當天,彭某同閨蜜一起駕車前往清鎮市參加聚會,自己在聚會上喝了兩杯啤酒,而閨蜜卻已經喝醉。聚會結束後,閨蜜想要駕車返回花果園家中,彭某自認為比閨蜜清醒,便自告奮勇送閨蜜回家。

根據相關規定,彭某將面臨 1000 元罰款、駕駛證記 12 分暫扣 6 個月的處罰。又因其處於實習期間,其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也將被註銷,也就是説彭某想要駕車必須重新參加駕考培訓,聽到此消息,彭某情緒波動,淚灑查緝現場。

酒駕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一直以來,交警部門不斷加大對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密集開展查處行動,一經查獲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記 12 分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來源 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編輯 段筠 / 編審 李楓 / 簽發 黃震

【來源:ZAKER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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