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高嶽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 本報通訊員 秦鵬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這是與百姓距離最近的法律,民事案件同人民羣眾權益的聯繫也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着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如今,民法典實施已一年有餘,很多新變化温暖人心。在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活動中,《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4起民事案件,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幫助廣大羣眾更好地瞭解民法典,讓美好生活有民法典相伴。
肯定家務勞動價值
離婚可獲經濟補償
張先生和王女士結婚3年,後張先生因病癱瘓在牀,一直由王女士照顧。近日,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與王女士離婚。
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負擔了較多的家庭勞務,照顧生病的張先生並贍養老人,要求張先生支付經濟補償款20萬元。
法院認為,結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收入、年齡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證據所反映的雙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確實負擔了主要的家庭勞務,因此對王女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主張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張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綜合上述各項因素對補償數額進行了調整。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由張先生支付王女士經濟補償款5萬元。
宣判後,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經辦法官表示,經濟補償款是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當事人訴求,主要集中在“家務活”上。對此,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較於此前婚姻法的規定,民法典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並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僅限於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以及離婚訴訟中提出。如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經判決離婚,一方再行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撤銷婚姻賠償損失
李女士與趙先生經人介紹相識,並於不久後領證結婚。李女士滿心歡喜步入婚姻殿堂,沒想到婚後趙先生卻拒絕與其同房,導致婚姻關係十分緊張,李女士一度甚至想要自殺。
經多次溝通,趙先生向李女士承認了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礙,很難治癒,因為心存僥倖才在婚前對李女士隱瞞,致使婚後雙方一直沒有性生活。
此後,李女士以趙先生婚前隱瞞其患有重大疾病為由,將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雙方婚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訴訟中,趙先生同意撤銷雙方婚姻,並承認婚前知曉自己患有嚴重疾病,一直吃藥治療,沒有如實告知李女士病情。趙先生表示,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自己同意對李女士進行賠償,並認可李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
法院認為,勃起功能障礙屬於性功能障礙的一類,該疾病屬於婚前應當告知對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趙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實告知李女士,導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結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撤銷婚姻的條件。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鑑於趙先生認可李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判決撤銷李女士與趙先生的婚姻,趙先生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於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於當事人之間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係定性為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父親再婚產權變更
訴請居住駁回請求
小楊的父母離婚,雙方協議小楊由父親楊某撫養,房屋歸楊某所有,楊某承諾小楊可以跟隨其共同生活在房屋內。自此,小楊就一直跟隨楊某共同生活。
楊某再婚後,對房屋產權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小楊的繼母為房屋共有權人,楊某與繼母各佔50%的份額。此後,繼母不再讓小楊住在房子裏。無奈之下,小楊將楊某和繼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小楊的繼母認為,小楊對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涉案房屋沒有設置任何用益物權,小楊主張居住權無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小楊父母離婚分割房屋時未為小楊設立相應權利,父親單方承諾小楊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該承諾是父親作為小楊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小楊父親再婚後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權變更,小楊與現房屋所有權人並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因此,小楊依據父母簽訂的離婚協議及父親單方書寫的承諾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不成立。最終,法院駁回小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章節的相關規定。因此,居住權既可以通過書面合同方式設立,也可通過遺囑設立。
居住權在民法典中的設立,將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效分離,能減少因遺產繼承和住房需求問題帶來的糾紛和訴訟。居住權的消滅可以直至居住權人死亡為止,突破租賃期限二十年的限制,有利於確保居住權人的長期使用。
雪場滑雪追尾致傷
自甘風險無法獲償
王先生初次到雪場滑雪,卻信心十足地上了高級賽道。由於高級賽道坡度大,滑行速度快,而王先生技能生疏,在一個拐彎處撞上了前方的趙先生,兩人都不同程度上受傷。
後因兩人協商無果,趙先生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王先生則表示,自己也受傷了,趙先生也要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認為,滑雪是一項風險係數較高的運動,需要進行專業學習培訓。如果自身並不掌握滑雪技術貿然參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損害,那麼需要自己承擔相應的風險。滑雪場上,通常情況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優先權,後方的滑雪者應該保持距離、注意避讓。王先生因滑行中超越其他滑行者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追尾”趙先生並造成其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趙先生作為無責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經辦法官表示,“自甘風險”是免除侵權責任的一個抗辯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會引發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後果,若損害發生,則自擔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則。在民法典中,“自甘風險”條款首次作為免責事由出現,讓被侵權人不再“受傷就有理”、讓侵權人不再“有理説不清”,只要侵權人遵守相關文體活動的規則,盡到一定注意義務,對被侵權人所受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需要再為被侵權人所受損害買單。
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從條文中不難看出,“自甘風險”條款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即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主觀上具有明知性和自願性;主體上具有適格性;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具備上面這些構成要件的,才能免除其他參加者的侵權責任。否則若無限制擴大“自甘風險”的適用範圍,將使自甘風險變成自認倒黴。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老胡點評
民法典實施已經一年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許多新類型的民事糾紛。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肯定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還是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無論是自甘風險的規定還是居住權矛盾糾紛,這些適用民法典所作出的判決都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羣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
人民法院在積極適用民法典審理、裁判相關民事糾紛案件的同時,還應當採取人民羣眾喜聞樂見的生動活潑的形式,讓民法典的精神和規定走近人們身邊,走入人們心裏,養成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素養和習慣。
今年五月是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有關部門應抓住契機、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在廣大城鄉、社區進一步提高學習民法典的熱度,讓民法典成為人們民事活動的基本遵循,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胡勇(張雪泓 秦鵬博)
(法治日報)